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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法规》常考点:假劣药的概念

有关执业药师考点,以下是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的“执业药师《法规》常考点:假劣药的概念”,具体内容如下,请考生查看!

假药

《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

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劣药

《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以上是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执业药师《法规》常考点:假劣药的概念”,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帮助!更多执业药师考试相关知识请关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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