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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常考点:药品广告的内容准则和发布要求

药品广告的内容准则和发布要求是《法规》重要考点,为了帮助大家备考,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如下相关内容:

1.广告发布的内容准则

(1)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注1】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注2】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21C。

(2)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注1】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注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3)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注】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

【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5)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6)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2.广告中不得出现的情形

①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②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③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④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⑤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⑥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的内容;

⑦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注】非药品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3.不得发布广告的产品

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

②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③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18B

④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4.广告发布媒体的限制

(1)处方药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只能在国家健康委员会和国务药监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

(2)不得利用处方药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3)不得使用与处方药名称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

【注】不得利用该商标、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4)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执业药师《法规》重要考点,希望以上内容对广大执业药师考生有帮助,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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