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嘉兴市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及派出机构:
《嘉兴市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
嘉兴市执业药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优化执业药师资源配置,激发执业药师干事创业热情,进一步提升执业药师队伍素质,挖掘和发挥执业药师在药品经营和药事服务中的专业作用,强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推动药品零售行业和执业药师队伍规范管理和有序发展,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合理、有效,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和概念
(一)总体原则
鼓励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下同)利用节假日和业余时间在零售药店(含单体药店、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下同)多点执业,作为零售药店注册执业药师不在岗或人数无法满足审方和药事服务等业务需求时的补充。执业药师多点执业在不违反执业药师注册规定和不降低零售药店许可条件的基础上开展。
(二)定义概念
执业药师多点执业是指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在一家及以上零售药店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多点执业的执业药师称为多点执业药师,其工作内容应以处方审核和相关药事服务为主。
二、工作机制
(一)分级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执业药师多点执业政策、制度、规范的制定和相关应用的建设,并对该政策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嘉兴市各县(市、区)市市场监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港区分局(以下简称县区局)负责执业药师多点执业的备案和日常监督管理。
(二)适用范围
1.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执业药师,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下,均可申请多点执业。其所在领域和情形包括已从事药品相关工作、未从事药品相关工作、退休、待业等。
2.执业药师办理备案手续的执业单位为该执业药师的多点执业单位。多点执业单位只能是零售药店。
3.每名执业药师多点执业单位总数不超过2个,且属同一县(市、区,含功能区)辖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门店的执业药师在其总部下属不同门店多点执业或单体药店的执业药师在该店同一法人、投资人开办的多家零售药店内多点执业的,不受上述数量和地域限制,但以能够履行执业职责为前提。
4.多点执业的执业类别应当与该执业药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注明的专业一致。
5.执业药师参加各类单位组织的慈善或公益性药事服务的,不需要进行多点执业备案,不具有处方审核权。
三、操作流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多点执业的执业药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2.多点执业不影响其原单位工作(无工作单位的除外);
3.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三年内无不良信用;
4.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5.与多点执业单位签订多点执业相关协议;
6.市局或县区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资料和渠道
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由执业药师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县区局提交下列材料:
1.执业药师多点执业备案表;
2.申请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与多点执业单位签订的多点执业相关协议复印件;
4.多点执业单位关于申请聘用多点执业药师的说明(概述执业药师配备情况及执业药师需求);
5.执业药师一年内的健康体检记录;
6.2寸免冠证件照电子版;
7.市局或县区局根据审核需求规定的其他材料。
通过数字化系统进行申报的,可提供上述材料的电子版或影印版。
(三)备案流程
1.县区局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嘉兴市执业药师多点执业备案凭证》,加盖单位公章,并建立多点执业药师档案;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的情况。
2.《嘉兴市执业药师多点执业备案凭证》格式由市局制定。
3.《嘉兴市执业药师多点执业备案凭证》有效期为三年,但不得超过多点执业单位《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以及多点执业相关协议有效期。
4.执业药师需变更执业单位的,或《嘉兴市执业药师多点执业备案凭证》到期需延续多点执业的,需上交原备案凭证原件,并按新申报备案的要求,重新办理备案。
5.超过期限,未办理再次备案手续的人员,其《嘉兴市执业药师多点执业备案凭证》自动失效,并不得再以多点执业药师身份在备案单位执业。
(四)注销备案
执业药师多点执业备案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备案,收回《嘉兴市执业药师多点执业备案凭证》或宣布失效:
1.执业药师受刑事处罚的;
2.执业药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本人或所在执业单位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
3.被吊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的;
4.因身体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多点执业工作的。
四、多点执业管理
(一)多点执业单位职责
1.多点执业单位应与多点执业药师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内容至少应包括:
(1)多点执业药师的执业类别;
(2)多点执业期限及协议有效期;
(3)多点执业承担的工作内容和在岗时间;
(4)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药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民事纠纷时,多点执业药师和多点执业单位承担的责任;
(5)多点执业药师在到岗来回途中发生意外时,多点执业药师和多点执业单位承担的责任。
2.多点执业单位需对执业药师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培训并加强管理,使执业药师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执业药师多点执业相关规定等。培训工作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二)多点执业药师职责
多点执业应当以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及政策、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履行多点执业的协议。
(三)监管部门职责
1.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药品经营行为和多点执业行为开展日常监管和必要的检查,监督零售药店和执业药师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
2.执业药师跨县(市、区)多点执业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多点执业单位所在地县区局负责管理,相关县区局协助、配合。
(四)违规处理
1.药师在任一执业单位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或因该执业药师原因导致所在执业单位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应由发给《嘉兴市执业药师多点执业备案凭证》的县区局暂停其多点执业活动,收回备案凭证,记入该执业药师档案,三年内在嘉兴全市范围内不再接受其多点执业备案。
2.已配备多点执业药师的药品经营企业因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处方审核签字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或其他处理的,取消其聘请多点执业药师的资格,收回该企业多点执业药师的备案凭证,一年内不得再聘请多点执业药师。非多点执业药师造成的违法违规行为,该执业药师可重新办理备案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执业药师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其他处理时,应于7个工作日内抄送该执业药师所在注册单位及多点执业备案单位。
4.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备案的人员,由多点执业药师备案机构注销备案,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5.执业药师未经备案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信用建设
1.市局会同县区局建立执业药师信用体系,对多点执业行为进行评价和信用管理。
2.可根据需要为执业药师多点执业搭建需求信息交流平台或提供相关渠道。
五、其他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辖区,由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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