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版本)一直沿用至今,近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广大医务人员对于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引发热议,医学教育网编辑为您整理相关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版)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2021年执业医师法修订草案从执业道德、病人紧急救治、病情说明与知情同意制度的遵循、合理用药等方面对医师依法严格执业作出规定,保障患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2021年执业医师法修订草案规定,医师要遵循临床有关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医师进行医学研究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同意;医师实施药物治疗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等。)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2021年执业医师法修订草案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务人员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2021年执业医师法修订草案规定,医师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时有及时报告的义务。)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2021年医师法修订草案内容:
第一章:8.19广大医务工作者共同的节日——医师法草案修订总则
第二章:提高医师报考学历,增加执业范围?医师法修订草案新规
第三章:医师执业的权利与义务——医师法(草案)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四章:医师法(草案)培训和考核——医护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第五章保障措施——医护人员的屏障
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第六章法律责任全文
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第七章附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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