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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这四种情形,医保经办机构有权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出台《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两定办法”)哪些情形下,医保经办机构有权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医学教育网编辑为您整理如下:

哪些情形下,医保经办机构有权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两定办法”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医保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还对协议中止和解除的情形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定点医保协议中止是指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履行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协议有效期的,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协议有效期的,协议终止。协议中止主要包括4种情况:

一是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医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是未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是根据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协议的;

四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定点医保协议解除是指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保基金不再结算。其中,《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14种解除协议的情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17种解除协议的情形,主要围绕医保协议履行、加强医保管理、保障医保资金安全、依法执业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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