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637号建议的答复”中关于乡村医生的相关建议答复如下:国家将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关于乡村医生待遇、乡村医师养老、乡村医生纳入编制等问题,国家卫健委这样回复。
——关于落实乡村医生待遇——
《实施意见》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乡村医生的待遇保障作出明确要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乡村医生补偿主要有3种渠道:一是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实际承担的工作量和绩效考核情况予以补助,随着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逐年提高,乡村医生相应补助也随之提高。二是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一般诊疗费的方式进行补偿,多数地区一般诊疗费标准为5元。天津、湖南、内蒙古等地将一般诊疗费标准提高至8—10元。三是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中央财政从2011年起,按照农村人口每人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除上述3种补偿渠道外,一些地方还设立乡村医生岗位补助,进一步提高收入待遇。重庆、贵州、云南按乡村医生每人每年3600—48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助,福建、江西按每人每年1200—2300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甘肃对服务人口不足1000人的乡村医生每人每年再补助1200元。
——关于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实施意见》对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的养老退出政策提出要求,各地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保障乡村医生收入和养老待遇。部分地区在岗乡村医生可以按照规定根据不同身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和甘肃等省市将乡村医生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制度上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云南省每月向乡村医生发放补贴,专门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老年离岗乡村医生,多数地方采用定额补助或根据服务年限给予年资补助的方式提高养老待遇。广西、海南、宁夏等省区按照每工作1年每月15—20元的标准给予年资补助;广东按每人每月700—9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此外,安徽、江西、河南、青海等省还对在村卫生室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300元的养老补助等。
——将考评合格乡村医生纳入编制——
《实施意见》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内蒙古、重庆、甘肃对在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通过考试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将其录用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广东、宁夏、新疆等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身份的前提下,由乡镇卫生院聘用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的晋升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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