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修订,医师这些情形不予注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修订草案发布,广大医师考生关注的医师资格注册问题,医学教育网编辑为大家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修订草案相关内容如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的;
(五)因医师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执业注册不满一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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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关于修订执业医师法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医师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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