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是中医执业医师考试中卫生法规科目涉及到的考点,医学教育网编辑为大家整理总结了具体的考试资料,详情如下:
考点1考试和注册
报考资格:
执业报考资格 |
本科以上 |
试用期满一年 |
专科 |
助理后二年 |
中专 |
助理后五年 |
助理医师报考 |
专科及中专 |
试用一年 |
中医类学徒 |
无 |
满三年或多年,考核合格可以报考,但内容不同 |
注册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提问:注册期间行医是否非法行医?
不予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刑罚不满二年。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吊销不满二年。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考点2执业医师的权利、义务和执业规则
医师权利——我可以做什么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执业权(履行职责和获取相应条件)
给你权利,不是滥用!所有后面还得学习执业规则!
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科研权。
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尊严和人身安全权。
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报酬权。
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参与权、建议权。
医师义务——我必须做什么?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遵纪守法、规范操作、尊重隐私、苦练内功、健康教育
医师执业规则——立个规矩,具体怎么做
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3.使用规定药品器械;
4.患者知情同意;
——亲力亲为,真实严谨,画地为牢,积极诊疗,规矩行医,知情同意。
5.不得索贿受贿;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服从调遣;
6.报告医疗事故和传染病;
7.按规定报告给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
8.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廉洁奉公,服从调遣,及时上报,服从上级。
考点3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除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外,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赔钱
处理机关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处理意见 |
一般违法 |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情节严重 |
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
构成犯罪 |
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责任——要处分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非法行医处理办法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这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
各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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