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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中医医师考试:【卫生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假药与劣药

2020年中医执业医师备考开始了,“执业中医医师考试:【卫生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假药与劣药”的内容是精华考点,医学教育网整理如下:

假药与劣药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3.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

(3)超过有效期;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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