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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转发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辽宁省传统医学师承学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卫健委发布“辽宁省大连市转发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辽宁省传统医学师承学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告,为帮助参加2022年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的考生了了解,在此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内容:

转发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辽宁省传统医学师承学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转发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辽宁省传统医学师承学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卫生健康局,高新区教育文体卫生局,长兴岛经济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辽宁省传统医学师承学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卫发〔2021〕5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传统医学师承学习是促进中医传承的一项重要政策。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学习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是推动政策有效落实的根本保证。各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组织本辖区、本单位内设职能科室及临床科室认真做好政策学习,提高政策知晓率。

二、各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管理职责,应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跟师备案审核、日常学习管理、出师考核审查等各项工作,将传统医学师承学习纳入常态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师承学习备案每年4月、10月各进行一次,初审合格的,各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于次月20日前统一汇总报送市卫生健康委进行复审。师承人员学习期间年度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年第一季度,考核结束一个月内,各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考核情况报市卫生健康委。

三、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各指导老师执业的医疗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加强师承人员医德医风、医学伦理、医疗质量管理、医院感染控制、医疗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本机构管理制度的培训教育,严格师承人员在指导老师指导下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实习活动的管理,公开继承人员身份标识,严肃教育培训纪律,通过与指导老师、师承人员签署《临床实践协议书》等形式,明确三方责任义务,确保师承人员进入医疗机构跟师学习活动依法规范进行。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规模招生形式举办批量师承培训班。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28日

附件下载:

附件:1.临床实践协议书(参考样式)。docx()

附件:2.大连市传统医学师承备案受理部门信息表

关于印发辽宁省传统医学师承学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51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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