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与管理是北京市规培生及基地人员都应该知道的内容,如果您还不是很了解,就请查看医学教育网整理的如下内容。
一、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录取时间原则上与毕业生就业时间同步。
二、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录取对象为拟在北京地区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学专业(临床、口腔、中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招收录取计划,发布招收录取信息,监督管理招收录取情况,将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培训基地应当按照招收录取计划择优录取招录对象。
四、住院医师的培训年限一般为三年。实际培训年限少于三年的,培训基地应当按照“填平补齐”原则,针对住院医师训练不足部分进行培训,确保达到培训要求。
实际培训年限应当由培训基地根据住院医师的临床实践经历和临床综合能力确定。
五、 具有临床实践经历的住院医师向培训基地提出申请缩短实际培训年限的,应当提供以下经相应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
(一)医学专业研究生学习期间在学位培养点从事临床实践活动的记录。
(二)在具有教学医院资质的医院以住院医师身份从事临床实践活动的记录。
(三)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参加培训的记录。
六、培训基地应当审核住院医师的临床实践经历,根据培训标准考核其临床综合能力,并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住院医师的实际培训年限:(一)具有临床实践经历的时间累计不满一年的,培训年限为三年。
(二)具有临床实践经历的时间累计满一年但不满二年的,结合临床综合能力考核情况,培训年限至少为二年。
(三)具有临床实践经历的时间累计满二年但不满三年的,结合临床综合能力考核情况,培训年限至少为一年。
(四)具有临床实践经历的时间累计满三年,临床综合能力考核不合格的,培训年限至少为一年。
具有临床实践经历的时间累计满三年,临床综合能力考核合格的,由培训基地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
七、培训期间,住院医师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能按时完成培训的,应当通过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向培训基地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承担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派的公务的;
(二)因工伤、重大疾病、出现严重妊娠反应需要休息的;
(三)休产假的;
(四)国家和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培训基地应当审查申请及相应材料,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为住院医师办理相关暂停培训的手续。
暂停培训的期限一般累计不超过1年。暂停期满,住院医师应当返回培训基地继续完成培训。
八、住院医师参加培训应当满足临床实践时间的要求,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和暂停培训等情形外,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15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延长培训年限:
(一)累计请假16日至90日的,延长培训6个月;
(二)累计请假91日至180日的,延长培训1年;
(三)累计请假超过180日的,终止培训。
住院医师培训过程考核不合格需要延长培训年限的,培训基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延长年限。
住院医师延长培训年限的,培训基地应当告知住院医师,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通知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
九、住院医师因故确需退出培训的,应当告知其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由其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于退出前1个月向培训基地提出书面申请。培训基地同意的,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为住院医师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十、培训基地和培训专科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培训标准为住院医师制定培训计划,安排住院医师参加与培训有关的医疗、培训及学术活动。
指导医师应当结合培训计划,按照培训标准的要求指导住院医师开展临床实践活动,帮助住院医师完成各项培训任务。
住院医师应当按照培训标准和培训计划积极参加培训,在规定年限完成培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