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师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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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中心医院规培医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师(以下简称规培医师)的临床理论和实践水平,达到住院医师培训六大核心能力(职业道德、执业技能、医学伦理、病人安全、团队精神、创新与自我提高)目标,为各级医院培养、输送优秀的临床住院医师,依据卫计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有关规定、职业医师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医疗活动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衡阳市中心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各科室住院医师培训项目执行人具体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衡阳市中心医院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培训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  医院成立住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制定、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医院科研教学部为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机构,审查各学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与实施细则,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的招收、日常管理和岗前培训,督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的落实。

第五条  科研教学部下设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公室,负责设置课程、检查、落实各学科住院医师培训计划与实施细则。

第六条  各专科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小组,负责落实本学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安排,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指派指导、带教老师,负责完成培训人员入科教育、考试考核。

第三章  培训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培训人员在参加培训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的各项活动,使用医院提供的临床技能培训器材。

二、培训期间获得医院提供的工资、津贴及相关保险等待遇。

三、培训结束时通过结业考核者,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四、对医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可向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培训人员在参加培训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医院管理和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医院规定的职责。

三、努力学习,扎实工作,严格按计划完成规定的专科轮训。

四、遵守医德医风规范,培养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尊敬带教老师。

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

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医院形象的活动。

六、遵守规培医师公寓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培训人员的招收

第九条  按国家卫计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规定录取,对象为:

(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十条  每年按照国家卫计委的要求和规定计划,在“湖南省卫生科教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开招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

第十一条  培训人员通过医院科教科的审查资格后,参加理论、操作考试和面试。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考核成绩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录取名单。

第十二条  培训人员与医院签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办理人事档案托管、转党团组织关系等手续,经岗前培训后正式进入规培医师轮训。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按期参加培训者,应当向医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培训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资格者,一经查实,医院将取消其培训资格。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四条  培训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每年办理注册手续,规定期限内未如期注册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五章 培训要求与考核

第十五条  培训期间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培训人员书面申请,指导教师和项目执行人(项目主管或主任)签字批准。3天以上须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公室批准。请假情况记录在培训手册上。

第十六条 培训期内,连续或累计旷工不足3天者,停发当月生活补助 ;年度内连续或累计旷工超过3天,不足15天者,停发当年度3个月生活补助。连续或累计旷工超过15天者,停发培训津贴,终止培训合同。

第十七条  除法定节假日和工休时间外,培训期间年度各类休假(含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累计超过15天不足 3 个月,顺延 3 个月;超过 3 个月不足 6 个月,顺延半年;超过 6 个月不足一年,顺延一年。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完成轮转计划者,按培训要求补足缺项。连续两次未通过出科考核或无故不参加出科考核者,需重新进行相应学科的轮转和考核。

第十九条  培训人员确因特殊情况申请暂停培训或者医院认为应当暂停者,由医院批准,可办理休训手续,医院保留其培训资格一年。培训人员休训期满,应当及时向医院提出复训申请,经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同意方可复训。

第二十条  培训人员根据规定进入相应的培训年限,参加规定的课程并通过考试,考核成绩归入本人培训档案。培训结束时必须通过阶段考试及临床综合考核,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考试不合格者,需重新进行轮训。规培医师应按时间顺序如实填写《住院医师培训登记手册》,培训期间必须按要求完成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  学员培训质量控制按照《衡阳市中心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质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培训人员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该专科考核成绩计为无效,并由医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惩罚。

第二十三条  各专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小组制定具体培训计划,设置培训课程并落实。规培医师3年期间必须作为主讲完成1次专题讲座,参加医院和科室组织的业务学习出勤率须>80%,否则不予结业。

第六章 培训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培训人员报到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签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培训人员如要提前解除协议,须提前三十天向科研教学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  培训人员的档案参照医院聘用人员的档案管理,由衡阳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制度,档案委托该中心管理,费用自理,有工作单位的可将人事关系放原单位。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期间由医院发给培训人员基本工资和津贴, 基本工资和津贴根据当月考核情况在下月发放。

第二十七条  培训人员培训结束后,如被单位聘用,其培训年限连续计算工龄。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培训人员的社会保险参照医院临时聘用人员参加相应保险。保险费由医院统一代缴,其中医院负责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  培训人员休训期间,不享受在院培训人员的相关待遇。

第七章 培训人员的奖惩与纪律

第三十条  根据考核情况,每年组织一次“优秀规培医师”评选活动,给予以一定奖励,并在完成培训重新择业时予以优先推荐。

第三十一条  如培训人员考试、考核不合格,将根据具体情况扣发部分工资和津贴。

第三十二条  培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停训:

(一)考勤、考核未达到教学要求,或者在医院规定年限内(含休训)未完成轮训计划的;

(二)培训连续二年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考试不合格者;

(三)休训期满,在医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训申请或者申请复训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参加培训的;

(五)未请假离院连续两周未参加医院规定培训的;

(六)超过医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培训期间发生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

(八)培训期间发生严重医疗事故,培训人员负有主要责任的;

(九)严重违反医院医疗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

(十)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十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十二)由他人代替考试考核、替他人参加考试考核、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十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研究论文,违反科研保密,情节严重的;

(十四)违反医院规定,严重干扰临床工作,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累次违反医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十六)本人申请停止培训的;

第三十三条  对培训人员的停训处理,由医院科研教学部研究决定,并出具停训通知书送交本人,同时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停训的培训人员,按医院规定期限办理停训手续。

第三十五条  培训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医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管理,积极完成培训内容及医院指派的各项任务,维护医院利益,发挥团队合作精神,配合科室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不得以培训之便谋取私利。

第三十六条  培训人员违反上述规章制度及行为规定的,医院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罚款、纪律处分或解除住培合同。

第八章培训人员的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条件

第三十七条  规培合同确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

第三十八条  规培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第三十九条  培训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有权终止培训合同,并有权停止或减少向培训人员发放工资和津贴。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未经批准不参加培训≥5天,或一年内累计≥15天的;

(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评估、考试及考核不合格的;

(三)连续两年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考试不合格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个月不按照培训计划轮科的;

(五)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酗酒、打架、滋事、赌博和其他影响医院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

(六)严重失职、违法乱纪、违反操作规程和常规,缺乏职业道德修养,服务态度差,产生不良影响,引发医疗纠纷和差错事故对医院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七)攻击或诽谤医院工作人员,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培训学习态度不端正,浪费医院医疗材料和资源,损坏医院仪器设备的,盗窃或侵占医院财产,营私舞弊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第四十条  培训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医院有权解除合同。培训人员因上述行为,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医院有权要求该培训人员赔偿。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培训人员。

(一)因培训人员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培训的;

(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而双方就变更合同内容不能达成一致的;

(三)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内被劳动教养及判刑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四)培训人员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否则扣发当月工资和津贴。

第九章  培训人员的结业

第四十二条  培训人员在医院规定年限内,完成住院医师培训计划规定内容、理论和临床考核、医德医风达到结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并报住院医师培训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培训结束经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结业证明或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医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并报住院医师培训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培训人员结业后自行择业,对于考核优秀者根据医院当年实际情况,由本人申请、学科同意、医院批准可继续进行亚专科培训,期间进行总住院医师培训1年。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对港澳台、留学生参加住院医师培训的人员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七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正式报到进院后,医院发给本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衡阳市中心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衡阳市中心医院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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