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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寒、副伤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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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寒、副伤寒是一种急性肠道传染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报告的乙类传染病。自从发现伤寒、副伤寒病原体以来,本病不论在临床或病原学方面均有很大进展,总发病率在趋向下降。但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文化水平各地区发展不平衡,每年仍有相当的发病数,小规模爆发流行时有发生。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的伤寒、副伤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对指导诊断、合理应用抗菌药物和预防控制发病均具有实际意义。

  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充分利用我国在伤寒、副伤寒防治方面的成果,并使之在有关条目中得到表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伤寒、副伤寒的诊断原则(包括临床诊断标准与确诊标准)、诊断标准和防治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所有城市和农村各级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

  2 定义

  伤寒(typhoid)、副伤寒(Paratyphoid)是由伤寒杆菌和副伤寒杆菌甲、乙、丙引起的急性消化道传染病,临床上以持续高热、相对缓脉、特征性中毒症状、脾肿大、玫瑰疹与白细胞减少等为特征。肠出血、肠穿孔为主要并发症。

  3 诊断原则

  伤寒、副伤寒可依据流行病学资料、临床经过及免疫学检查结果作出临床诊断,但确诊则以检出致病菌为依据。

  4 诊断标准

  4.1 临床诊断标准

  在伤寒流行季节和地区有4.1.1、4.1.2和4.1.3可作临床诊断。

  4.1.1 持续性高热(可达40~41C)为时1~2周以上。

  4.1.2 特殊中毒面容,相对缓脉,皮肤玫瑰疹,肝脾肿大。

  4.1.3 周围血象白细胞总数低下,嗜酸性粒细胞消失,骨髓象中有伤寒细胞(戒指细胞)。

  4.2 确诊标准

  临床诊断病例如有以下项目之一者即可确诊[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4.2.1 从血、骨髓、尿、粪便、玫瑰疹刮取物中,任一种标本分离到伤寒杆菌或副伤寒杆菌。

  4.2.2 血清特异性抗体阳性。肥达氏反应“O”抗体凝集效价≥1∶80,伤寒或副伤寒鞭毛抗体凝集效价≥1∶160,恢复期效价增高4倍以上者。

  5 预防原则

  伤寒、副伤寒是消化道传染病,预防重点是加强饮水、饮食卫生和粪便管理,防蝇、灭蝇,消灭苍蝇孳生地,切断传播途径,加强卫生宣教,提高群众卫生水平和自我保护意识[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5.1 控制传染源

  5.1.1 及时发现病人和带菌者,给予肠道隔离。大小便等排泄物用等量20%漂白粉澄清液混合2h,便器用3%漂白粉浸泡1h,食具可煮沸消毒。患者停用抗菌治疗后1周,每周作尿、粪培养,连续两次阴性者方可解除隔离。

  5.1.2 保育员、饮食业人员应定期作粪培养及Vi抗体检测。慢性带菌者不应从事上述工作。

  5.1.3 对密切接触者应行医学观察,从停止接触起算,至少三周。

  5.2 切断传播途径

  加强饮食、饮水卫生,保护水源,做好粪便、污水、垃圾的管理和处理,注意饭前便后洗手,切断传播途径是本病预防措施的重点。

  5.3 保护易感者

  5.3.1 流行区居民以及流行区旅行者、清洁工人、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其他医务工作者、带菌者家属等为主动免疫对象。国内所用者为伤寒、副伤寒甲、乙的三联混合死菌苗,皮下注射3次,间隔7日,接种后2~3周可产生免疫力,以后每年加强一次。严重心脏病、肾脏病、高血压、活动性结核、发热者及孕妇均属禁忌。

  5.3.2 口服减毒菌苗在试用中,其效果有待进一步验证。

  6 治疗原则

  病原治疗为关键,氟喹诺酮类为首选,常用者为氧氟沙星和环丙沙星,但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忌用。后者可用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但对不宜用氟喹诺酮类药物或头孢菌素过敏者,氯霉素仍然可作为选用的药物,但应注意其应用指征与副作用。肠出血者应暂禁食,大量出血者应输血,并发肠穿孔时宜及早手术治疗[见附录C(提示的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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