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是在职业活动中因长期密切接触二硫化碳所致以神经系统改变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根据长期密切接触二硫化碳的职业史,具有多发性周围神经病的临床、神经一肌电图改变或中毒性脑病的临床表现,结合现场卫生学调查资料,并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者:
a)头痛、头昏、乏力、睡眠障碍、记忆力减退,或下肢无力、四肢发麻等症状;
b)眼底出现视网膜微动脉瘤;
c)神经一肌电图显示有可疑的神经源性损害而无周围神经损害的典型症状及体征。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者:
a)四肢对称性手套、袜套样分布的痛觉、触觉或音叉振动觉障碍,同时有跟腱反射减弱;
b)上述体征轻微或不明显,但神经一肌电图显示有神经源性损害。
5.2 重度中毒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者:
a)四肢远端感觉障碍、跟腱反射消失,伴四肢肌力明显减退,或四肢远端肌肉萎缩者;肌电图显示神经源性损害,伴神经传导速度明显减慢或诱发电位明显降低;
b)中毒性脑病;
c)中毒性精神病。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可用B族维生素、能量合剂,并辅以体疗、理疗及对症治疗。重度中毒者应同时加强支持疗法。
6.2 其他处理
6.2.1 观察对象
一般不调离二硫化碳作业,应半年复查一次,尽可能作神经一肌电图检查,进行动态观察。
6.2.2 轻度中毒
轻度中毒患者经治疗恢复后,可从事其他工作,并定期复查。
6.2.3 重度中毒
应调离二硫化碳和其他对神经系统有害的作业,经治疗后,根据检查结果安排休息或工作。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