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收大剂量化学物所引起的以血液系统损害为主要临床表现的急性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本标准附录A所列血液毒物引起的急性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在非职业活动中研发生的急性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也可参考使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46 职业性急性杀虫眯中毒诊断标准
GBZ71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GBZ7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较高浓度化学毒物的职业接触史,出现以血液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及有关的血液学实验室检查结果,结合必要的现场调查资料,排除其他原因特别是药物引起的血液疾病后,方可诊断为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
4 临床类型及诊断分级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的常见临床类型如下:
4.1 中毒性溶血性贫血
4.1.1 轻度中毒:中毒后出现乏力、畏寒、发热、腰痛、倦怠、头痛、恶心、呕吐、腹痛。皮肤巩膜黄染,贫血外观。血液检查红细胞及血红蛋白减少,网织红细胞增加,赫恩滋小体出现;尿常规检查尿品红茶色,尿潜血阳性,蛋白阳性,有红、白细胞及管型,血尿素氮基本正常。
4.1.2 重度中毒:发病急剧,突然寒战、高热、谵妄、抽搐、昏迷、紫绀、巩膜深度黄染,少成或无成,严重贫血,红细胞及血红蛋白显著减低,网织红细胞显著增加,赫恩滋小体大量出现,尿呈深酱油色,尿潜血强阳性,血尿素氮急剧升高,呈现急性肾功能衰竭表现。
4.2 中毒性高铁血红蛋白血症(MHb)
4.2.1 轻度中毒:一般MHb浓度在10%以上,口唇周围呈紫绀,可无症状。
4.2.2 中度中毒:MHb浓度在40%~60%,除有显著紫绀外,出现缺氧症状,如头痛、头晕、疲乏、无力、全身酸痛、呼吸困难、心动过速、反应迟钝、嗜睡等。
4.2.3 重度中毒:MHb浓度在60%以上,上述症状明显加重外,颜面呈紫绀,尿呈葡萄酒色或暗褐色,可发生急性循环衰竭,昏迷,死亡。
4.3 中毒性硫化血红蛋白血症
4.3.1 主要表现为缺氧,可有紫绀、头痛等,部分病人可并存高铁血红蛋白,出现溶血表现。
4.3.2 血硫化血红蛋白占血红蛋白总量2%,甚至达10%以上。
4.4 中毒性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Ⅰ型)
4.4.1 起病急,呈进行性贫血、出血倾向,感染发热。
4.4.2 周围血象:红细胞及血红蛋白下降较快,白细胞极度减少(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血小板明显降低(<20×109/L,网织红细胞<1%,绝对值<l5×109/L)。
4.4.3 骨髓象:有核细胞增生低下,粒、红和巨核系细胞明显减少,淋巴细胞比例相对增多,浆细胞、网状细胞、组织嗜碱细胞易见。骨髓活检造血组织减少,大多为脂肪组织取代。
4.5 中毒性粒细胞缺乏症
4.5.1 起病急,突然畏寒、高热,出汗,头痛,全身及关节酸痛,其后出现咽峡炎伴颂下、颈淋巴结肿大。
几天后有坏死性溃疡,常见于扁桃体、软鄂、唇、舌、皮肤、鼻腔、直肠、肛门及阴道等处,并继发脓毒血症。
4.5.2 周围血象:白细胞计数极度减少,中性粒细胞仅可占1%~2%。红细胞和血小板计数基本正常。
4.5.3 骨髓象:骨髓象中分叶核、杆状核、晚幼及中幼粒细胞常缺如,仅见少量原粒和早幼粒细胞,但浆细胞、淋巴细胞及单核细胞比例增加。红系和巨核细胞系大致正常。
4.6 中毒性血管性紫癜
4.6.1 皮肤出血,多见于四肢、臀部呈现水肿性瘀点融合成片或成血泡;也有便血、腹痛及关节痛等。
4.6.2 血小板计数,出血或凝血时间正常。毛细血管脆性检查阳性。
4.7 中毒性血小板减少症
4.7.1 出血以四肢皮肤和鼻、齿龈、舌、口腔粘膜为多见,少见有咯血、呕血、血尿、黑粪及眼底和颅内出血。
4.7.2 血小板计数减少(<50×109/L)
4.7.3 骨髓象:巨核细胞减少,红系和粒系细胞大致正常。可有核左移现象。
4.7.4 出血时间可延长,血块退缩不良、凝血酶原消耗时间异常,凝血时间可正常。
4.7.5 免疫机制引起的血小板减少,可检出血小板膜相关抗体。
4.8 中毒性血小板功能异常
4.8.1症状轻重不一,多见有鼻出血、齿龈出血,重症者也可有皮下血肿、血尿、黑粪等。
4.8.2 血小板计数和出、凝血时间正常。血小板粘附和血小板凝聚功能降低。血小板第皿因子缺乏或释放障碍。
4.9 中毒性凝血酶原合成障碍
4.9.1 可见鼻出血、齿龈出血、皮肤瘀点或瘀斑月经量过多以及血尿、黑粪、咯血及颅内出血等。
4.9.2 凝血酶原时间(PT)延长,白陶土部分凝血活酶时间(KPTT)延长,凝血时间(CT)和复钙时间延长。
4.10 中毒性播散性血管内凝血
4.10.1 见于各种重症化学毒物中毒。
4.10.2 多发性出血倾向。
4.10.3 多发性微血管血栓,出现相应部位栓塞的症状和体征。
4.10.4 不易用原发病解释的微循环衰竭和休克。
4.10.5 实验室检查:血小板呈动态持续性减少;血浆纤维蛋白原含量小于1.5g/L或进行性下降;3P试验阳性或血浆纤维蛋白原降解产物(FDP)大于2Omg/L;PT和KPTT延长等。
5 处理原则
5.1 治疗原则
5.1.1 脱离接触,消除污染,安静休息。如有指征可应用特效解毒药物。
5.1.2 中毒性溶血性贫血采取碱化尿液,尽早使用大剂量糖皮质激素控制溶血,保护肾脏功能,重症者采用血液净化疗法等。
5.1.3 中毒性高铁血红蛋白血症的治疗可用美蓝和维生素C以及纠正缺氧等对症、支持治疗。美蓝用量1mg/kg缓慢静注,患有6-磷酸葡萄糖脱氢酶缺乏症者不宜应用,以免发生溶血反应。
5.1.4 中毒性硫血红蛋白血症的治疗,主要为对症治疗,使用美蓝和维生素C无效。
5.1.5 中毒性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输血、雄性激素和糖皮质激素的应用,控制感染等,重型者可选择试用抗淋巴(胸腺)细胞球蛋白、环胞菌素A或异基因骨髓移植。
5.1.6 中毒性粒细胞缺乏症可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
5.1.7 中毒性血管性紫癜、中毒性血小板减少症、中毒性血小板功能异常、中毒性凝血酶原合成障碍及中毒性播散性血管内凝血等出凝血机制障碍的治疗,按内科治疗原则处理。
5.2 其他处理
中毒性溶血性贫血及中毒性高铁血红蛋白血症者治愈后,轻度中毒者是否调离原工种可视病情及劳动条件等情况而定。中度、重度中毒者应调离原工种。溶血性贫血者根据有无后遗肾脏损害及其程度安排轻工作或休息。
中毒性硫化血红蛋白血症、中毒性粒细胞缺乏症、中毒性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和中毒性血管性紫癜、中毒性血小板减少症、中毒性血小板功能异常、中毒性凝血酶原合成障碍及中毒性播散性血管内凝血等出凝血机制障碍的病人治愈后调离原工种,休息或安排轻工作。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