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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由于产前诊断的开展,产前检查的时间提前,应从确诊为早孕时开始。应于妊娠20周起进行产前系列检查,妊娠20~36周间每4周检查一次,自妊娠36周起每周检查一次,即于妊娠20,24,28,32,36,37,38,39,40周共再做产前检查9次。凡属高危孕妇,应酌情增加产前检查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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