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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仪器安全操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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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法及内容

  1.活度计使用原则

  (1)核医学科在进行体内放射药物操作时,必须配备放射性活度计,以核准放射性剂量。

  (2)用于患者的放射性药物在使用前须经活度计核对放射性活度。

  (3)放射性活度计应经国家认可的标准单位核准,并定期校对。

  (4)活度计应有专人管理、操作,并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和质量档案。

  2.功能仪使用原则

  (1)功能仪放射性使用剂量低,应安置于低放射活性区,与高活性区分开。

  (2)功能仪启用前,必须经坪曲线测定,确定合适工作条件。

  (3)每日工作前应通电预热10min以上,以保证工作状态稳定。

  (4)定期检测仪器性能,调整工作条件。

  3.扫描仪使用原则

  (1)严格按仪器操作规范、工作条件操作。

  (2)每日工作前应通电预热10min以上,保证工作状态稳定。

  (3)按所用核素射线能量、放射性总量选定仪器工作电压、阈值、窗宽等条件。

  (4)根据选用的准直器焦距和检查脏器在体内位置,确定探头与患者体表距离。

  (5)根据检查目的准确限定扫描工作范围。

  (6)扫描结束后,根据需要调整探头至特定位置在扫描图上做标记。

  (7)工作结束后,做工作记录。

  (8)定期检测仪器性能及工作条件;建立仪器质控档案。

  4.γ照相机使用原则

  (1)严格按仪器操作规范、工作条件操作。

  (2)γ照相机属于精密仪器,必须保证电源接地良好;操作时防止震动、冲撞;不得在晶体表面放置任何物体(校正源除外);注意保持室内温度在15-35℃之间,温度变化必须小于2.5℃/h.

  (3)每日工作前应通电预热30min以上,保证工作状态稳定。

  (4)按所用核素射线能量、检查目的选择准直器。

  (5)根据检查目的,准确摆好患者体位,并选择恰当的采集方式与采集条件。

  (6)根据计数率及检查目的确定摄像参数,或计算机参数。

  (7)显像结束后,根据需要在体表解剖标志相应位置上做标记。

  (8)工作结束后,做工作记录。

  (9)定期检测仪器性能及工作条件;建立仪器质控档案。

  5.ECT使用原则

  (1)严格按仪器操作规范、工作条件操作。

  (2)每日工作前应通电预热30min以上,保证工作状态稳定(根据厂家要求不间断开机者除外)。

  (3)根据体层显像要求,设定体层采集方式及条件;并应用相应预操作方法,确保正式采集过程中,患者及仪器的安全。

  (4)基本保护及其他工作要求参照γ照相机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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