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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思伯格综合征的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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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思伯格综合征(被称为“阿思伯格紊乱”)在DSM-IV中的定义(APA1994):

  1.在社交方面存在障碍表现出至少以下两种情况才能定性地判断。

  ①在使用一些非言语性的行为进行社会交往的能力上有显著的缺损比如目光对视,面部表情,身体姿势和手势②不能建立与其年龄相称的适当的伙伴关系③缺乏自发地寻找其他人分享快乐喜好或者成功的欲望。

  ④缺少交际性的和情感性的互惠行为2.在行为喜好和活动方面固执地坚持重复和不变的模式,表现出至少以下一种情况:①总是处于一种或以上的不变的有限的兴趣模式中而其强烈程度和兴趣集中的地方都是不正常的。

  ②显著地顽固地坚持一些特殊的无意义的程序和仪式。

  ③重复不变地维持一些自己形成的特殊的习惯④长时间地注意物体的一部分3.上述障碍严重损害了儿童在社会交往职业或其它重要领域的功能。

  4.在语言发育上没有明显的具临床意义的全面迟滞(比如在两岁以前会讲单个词三岁以前懂得使用交谈性的短语)

  5.在认知能力的发育自理能力、适应行为(社交方面的除外)和儿童时期对外界环境的好奇心等方面的发育不存在明显的具临床意义的迟滞。

  6.不符合其它明确的广泛性发育迟滞和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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