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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中华医学会神经病学分会血管性痴呆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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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中华医学会神经病学分会血管性痴呆诊断标准草案要点如下(全文见本章附):1.临床很可能(probable)血管性痴呆

  (1)痴呆符合DSM-IV-R的诊断标准;

  (2)脑血管疾病的诊断:临床和影像学表现支持;

  (3)痴呆与脑血管病密切相关,痴呆发生于卒中后3个月内,并持续6个月以上;或认知功能障碍突然加重、或波动、或呈阶梯样逐渐进展;

  (4)支持血管性痴呆诊断:①认知功能损害的不均匀性(斑块状损害);②人格相对完整;③病程波动,有多次脑卒中史;④可呈现步态障碍、假性球麻痹等体征;⑤存在脑血管病的危险因素。

  2.可能为(possible)血管性痴呆

  (1)符合上述痴呆的诊断;

  (2)有脑血管病和局灶性神经系统体征;

  (3)痴呆和脑血管病可能有关,但在时间或影像学方面证据不足。

  3.确诊血管性痴呆:临床诊断为很可能或可能的血管性痴呆,并由尸检或活检证实不含超过年龄相关的神经元纤维缠结(NFTs)和老年斑(SP)数,以及其他变性疾患组织学特征。

  4.排除性诊断(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痴呆)

  (1)意识障碍;

  (2)其他神经系统疾病所致的痴呆(如阿尔茨海默病等);

  (3)全身性疾病引起的痴呆;

  (4)精神疾病(抑郁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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