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解剖:普通解剖限于医药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下列尸体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无主认领的尸体。
2、法医解剖: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医学教育|网搜集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3、病理解剖:病理解剖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病理解剖,死因不清楚者;有科学研究价值者;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疑似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