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健康发展的决定(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推进健康浙江建设,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健康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就促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健康发展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是指由辖区内县级医院牵头,其他若干家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成员单位组成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
二、县域医共体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县乡整合、防治一体的原则,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权利。
三、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域医共体建设的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健全工作协调和目标考核机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县域医共体建设,强化统筹协调、资源要素和政策供给等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域医共体建设工作,落实领导、规划、保障、监督和考核等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大对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四、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卫生健康、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医疗保障和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组成的县域医共体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统筹县域医共体规划建设、投入保障、项目管理、队伍建设、人事薪酬和考核监管等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域医共体管理工作,应当完善政策措施、行业规划、规范标准,强化监督指导职责,落实县域医共体经营管理自主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县域医共体相关工作。
五、县域医共体应当依法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可以保留成员单位法人资格,也可以按照独立事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保留成员单位法人的,实施唯一法定代表人组织架构,由牵头医院负责人按照法定程序担任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
六、鼓励省市级医疗机构与县域医共体加强合作,推动优质医疗资源精准下沉,切实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支持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县域医共体建设与合作,其所有制性质、人事管理、人员隶属、资产归属和投入渠道等保持不变。
七、县域医共体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制定县域医共体章程,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议事规则,并在县域医共体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医疗业务发展、内部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等经营管理自主权。保留成员单位法人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由县域医共体提名任命。
八、县域医共体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人力资源、财务、医保、公共卫生和信息化等管理中心,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财务、业务、药械、绩效等实施统一管理,促进资源要素集约利用。
九、县域医共体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统筹规划,推进以县域为单位的影像、心电、病理诊断和临床检验共享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检查、上级诊断和区域互认,积极发展远程医疗服务。
十、县域医共体管理委员会应当统筹规划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加强全民健康信息交互,推进县域医共体内部与县域医共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县域医共体应当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数字化运营管理,提升协同服务和管理水平,改善群众就医体验。
十一、县域医共体应当加强牵头医院重点学科、专科和专病中心建设,在基层成员单位开设联合门诊和联合病房,提升区域医疗服务能力。
县域医共体应当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有序就医格局。
县域医共体应当为基层群众提供预防、保健、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十二、县域医共体应当履行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主体责任,完善医防协同工作机制,落实公共卫生任务,提高重大疫情和疾病防控能力。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向县域医共体派驻公共卫生专员、联络员与指导团队。
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应当加强与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社区组织的协作,提供安全、便捷的医疗和健康服务。
十三、县域医共体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重大疾病治疗、疾病康复中的重要作用,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服务,指导基层成员单位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
十四、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两种类型进行分类核定,编制总量由县域医共体统筹使用。
十五、县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改革补偿机制,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将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投入资金统一拨付县域医共体,由县域医共体根据资金性质与用途统筹使用。
十六、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创新县域医共体人事管理机制,推进全员岗位管理,促进县域医共体内部人员合理流动和统筹使用。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创新薪酬分配激励机制,合理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并向基层倾斜。允许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照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建立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新机制。
十七、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医疗卫生人员培养规划,组织做好各类人员培训,建立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分布均衡的县域医疗卫生队伍,优化全科医生培养和使用,夯实村级卫生人员队伍,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医学人才培养供需平衡机制,推进医学教育改革,增加医学人才源头供给。
十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县域医共体的协商谈判机制,完善县域医共体医保总额预算、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落实差别化的医保报销政策。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十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群众健康水平提升为导向的县域医共体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强化督查考核。对有关部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在县域医共体建设中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二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自:国家卫健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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