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公布,具体的补助条件及要求如下:
为贯彻落实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的《做好“方便群众就近就医提升基层卫生服务水平”重点民生实事方案》(湘卫基层发〔2020〕3号)文件精神,方便群众就近就医,提升基层卫生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关爱激励机制,落实在岗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开展调查摸底工作
村卫生室在岗乡村医生是指年龄在60岁以下(以身份证出生年龄为准),取得乡村医生证或执业助理以上资格、且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目前正在乡村医生岗位上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摸底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对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全面摸底,逐一掌握情况,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要了解其参保方式、缴费档次、缴费金额、缴费年限等,建立工作台账,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要将摸底情况进行汇总,如实填报《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贴政策情况摸底表》(附表1),于2020年11月27日前报县卫生健康局备案。
二、规范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对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可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他在岗乡村医生按照“依法依规、自愿参加、个人缴费、财政补贴”的原则,自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工作,确保在岗60岁以下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45岁以下在岗乡村医生原则上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根据(湘卫基层发〔2020〕3号)文件精神,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需在2000元/年以上。
乡镇(中心)卫生院负责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初审上报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审核确认,并将全县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核花名册分别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作为在岗乡村医生参保、缴费和享受财政补贴的依据。
县卫生健康局审核确定的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到县社会养老保险站办理参保手续,并到税务部门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先到所属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再到税务部门缴费;乡村医生凭税务部门缴费的原始票据到乡镇卫生院办理补贴手续。
三、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
村卫生室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范围为聘用注册在岗且年龄未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2020年1月1日后,新进入乡村医生岗位的人员,从进入乡村医生岗位的次月起纳入参保补贴范围。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补贴资金从村卫生室运行经费中统筹解决,凭缴纳养老保险票据给予补贴。凡已由相关单位缴纳了养老保险的和由相关单位纳入财政缴纳养老保险2000元以上的不予补贴。补贴制度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四、落实在岗乡村医生基本养老待遇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参保缴费满15年的,可按照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从达到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和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不能重复领取。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可以从达到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服务年限达到5年以上的还可以申请领取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
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五、强化组织领导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协调,指导乡镇(中心)卫生院做好相关摸底调查和初步审核,及时向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税务局提供在岗乡村医生人数及名单;县财政局根据县卫生健康局提供的人数和名单经核实后及时落实补贴资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政策指导;县税务局做好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指导。
乡镇(中心)卫生院要高度重视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审核等基础工作,对享受财政补贴的在岗乡村医生要逐一送达参保凭证并当面告知财政补贴情况,注重做好离岗乡村医生思想工作。
附件:
关于印发《绥宁县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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