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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回复关于执业医师法修改—让医学生实习权益得到保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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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提出的《关于对<执业医师法>修改—让医学生实习权益得到保障的建议》收悉,经商教育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现答复如下: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869号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在《执业医师法》中明确医学生实习权益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执业医师法》(修改)列入二类立法项目,由教科文卫委牵头起草。教科文卫委和我委等部门共同成立起草工作机构。根据教科文卫委的部署要求,我委等有关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组织和专家团队,开展修法调研,广泛听取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总结梳理法律实施以来的经验成效和存在问题;系统整理深化医改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加强和改进医师管理的创新举措;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归纳形成法律实施中的问题清单,组织专家分专题、分重点进行研究,形成修法建议。目前,已初步形成法律草案。根据立法计划安排,拟将《执业医师法》修改草案提请今年10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就代表提出的有关保障医学实习生权益等问题是医师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我委高度重视。根据《执业医师法》,我委、教育部于2008年8月发布《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对在校医学生、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加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做了明确规定。

下一步,我委将积极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执业医师法》修订工作中予以重点关注。教科文卫委在广泛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代表们的建议,组织专家进行深层次研究论证,保障医学实习生权利,为做好法律修订奠定理论和实践基础。

二、关于建立专门的实习事故和纠纷解决机制

我委、教育部于2008年8月发布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在校医学生、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做了明确规定。经鉴定,属于医方原因造成的,由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因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承担相应责任;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不承担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责任;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未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同意,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下一步,我委将认真考虑代表建议,会同教育部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明确临床医学实习生临床工作范围和要求,临床实践活动过程中带教教师的法定职责等,进一步规范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实习生事故纠纷解决机制,保护临床实践过程中患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医学教育教学质量。

四、关于提高医学生的法律意识

我委高度重视提高医学生法律意识,积极协调教育部,落实好《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加强医教协同,指导督促医学院校深化改革,重点做好医学本科教育,夯实医学生院校教育阶段的法律意识培养。在课程设置中,要求必须安排行为科学、社会科学等课程,如社会医学、卫生法学、卫生事业管理等,加强学生法律意识。同时,在毕业后医学教育阶段,要求住院医师在规范化培训期间应加强专业理论学习,包括公共理论和临床专业理论,公共理论重点学习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教育部,加强医教协同,深化医学教育改革,健全人才培养体系,探索更加有效的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培养质量。指导学校加强医学生法律知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意识,做好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带教行为等。同时,在医改过程中,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整合医疗资源和医学教育资源,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感谢你们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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