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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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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了解二者的区别和联系,我们就得先了解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并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任何犯罪都包括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客体。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区别于犯罪对象,例如王五抢劫了一个女子并打了她,那么犯罪对象是女子,犯罪客体是侵犯女子的财产权、人身权。

二、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三、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中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其中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一、什么是非法行医行为

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二、什么是非法行医罪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罪特征

主体:未取得执业医生资格的人。(不包括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开展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和取得医师资格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

客体: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众的健康。

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情节严重是指: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行医行为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与联系

非法行医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行为是非法行医罪客观方面最重要的内容。。非法行医行为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主要就是在行为情节上严重程度的区别,情节比较轻造成的影响比较小大多都是非法行医行为,会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或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等,而非法行医罪则由于后果比较严重需要进行刑法处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山西卫生计生监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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