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在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
《解释》提及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包含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及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除此之外,《解释》还规定前述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2、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下属于严重情节行为:
(1)在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的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
(2)因作弊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3)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4)根据所涉考试的不同,组织考试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等帮助的违法所得数额相差较大,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此外,《解释》还明确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考试之前被查处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属犯罪等问题,并对“作案器材”进行了详细解释。
此司法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