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您提出的《关于促进规范药学门诊建设实现慢病管理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印发《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提高重视程度、推进分级诊疗建设构建上下贯通的药学服务体系、加快药学服务转型、加强药师队伍建设、推进“互联网+药学服务”等5方面14项重点内容加强药学学科建设,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
四是鼓励社区药师参与慢病管理。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建立基层签约服务制度。2016年,国务院医改办、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组建以全科医生为核心的家庭医生团队,药师也是家庭医生团队成员之一。家庭医生团队与居民签约,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对慢性病患者进行健康管理。2018年,我委联合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为慢性病患者提供签约服务的内容,包括健康与咨询服务、优先预约服务、优先转诊服务、药品配送与用药指导服务和长期处方服务等。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药师法立法的建议。
目前,我国药学服务发展中确实存在医院药师定位模糊、法定权责利不明确等问题。我国药师队伍整体总量不足、执业水平有待提高,缺乏统一的管理和法律规范。通过加强法制化管理,尤其是对提供药品和药学服务的药师执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有助于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
关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该法是卫生健康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由全国人大牵头立法工作。目前,草案中关于医疗卫生人员的内容重在建立培养和管理制度,并未对每类医疗卫生人员的准入标准、执业范围等进行具体规范。是否将医院药师的法定地位、准入标准以及具体的执业范围等内容写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还是做好衔接,在今后制定的《药师法》中进行具体规范,我委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进一步的研究论证工作。
2013年,国务院已将起草《药师法》列入工作计划。根据计划,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并在调研基础上初步形成《药师法》立法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立执业资格制度,明确药师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二是建立执业注册制度,明确药师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等。三是规定药师的权利和义务。四是规定药师的考核和培训要求,不断提高药师服务质量。五是规定药师执业的法律责任。2017年5月,我委就《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有关部门意见。2018年,我委请法学专家团队开展进一步的论证调研工作,形成《药师法(专家建议稿)》。针对立法过程中存在的分歧,我委多次组织专家研究解决办法,赴教育部、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沟通协调。2019年再次召开研讨会,对《药师法(专家建议稿)》进行研究讨论。
(二)关于完善药学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的建议。
目前我国药学服务标准、服务内容、考核评价体系等仍不健全。为进一步完善药学门诊等药学服务的内容与标准,规范药学服务发展,我委于2018年委托中国医院协会开展《药学服务标准》编制工作。目前,《药学服务标准》涵盖药学门诊、处方审核、药物重整、用药咨询、用药教育、药学查房、用药监护、居家药学服务等8项药学服务项目。该标准围绕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工作的组织与制度建设、人员资质管理、服务范围、信息管理等,对各项药学服务的总体要求、基本服务内容、操作流程、质量控制和评价改进进行明确规定。通过药学服务标准的制订,既规范药学服务的内容与质量,也为科学测算药师服务成本,落实药学服务收费提供相关依据。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规划
(一)积极推进药师法立法。我委将联合国家药监局,进一步开展现场调研和论证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加快立法进程,推动《药师法》尽快出台。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积极推进《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药品管理法》的制定和修改工作,我们也将配合全国人大相关部门充分考虑把医院药师的法定地位、准入标准、以及具体的执业范围和相应的法定权益纳入其中,以促进药师队伍健康发展,提高药学服务水平,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健康。
(二)继续完善药学服务标准制订,探索药学服务补偿机制。我委将继续完善药学服务标准的制订和推广工作,并围绕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积极推动药事服务相关收费项目设置,做好药品调剂、治疗药物管理等能够得到普遍认可、反映药师劳动价值的项目调研和成本测算工作。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将其纳入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合理体现劳务价值,补偿药事服务成本。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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