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贯彻实施民法典是久久为功的系统工程
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今两月有余,随着在各类社会活动中逐渐被应用于司法实践,民法典对社会行为的指引效果逐步彰显。正在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代表们仍聚焦关注着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代表们看来,全面准确贯彻实施民法典,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久久为功深入推进的系统工程。
杨万明代表:综合施策全面发力 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
“民法典施行以来,各地法院适用民法典陆续作出了一系列判决。总体而言,民法典在人民法院得到了正确适用,情况良好。民法典的新规定、新精神、新理念在司法领域得到彰显。”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在谈到民法典落地实施以来的情况时说。
杨万明谈到,像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的“打羽毛球被击中右眼状告球友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审理的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北京市二中院审理的涉打印遗嘱继承纠纷案等,很多案件涉及的民生问题受到社会高度关注,都需要适用民法典加以解决。
正确适用民法典要注意哪些问题?杨万明表示,必须正确认识民法典在司法适用中的溯及力问题。一般情况下,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但实践中很多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这就涉及到民法典施行后能否溯及适用与相关审判的问题。
杨万明说,最高人民法院遵循立法法规定,专门出台了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将民法典中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定,溯及适用到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案件,在不违背当事人基于原有法律形成的合理预期前提下,充分彰显了民法典的制度价值。
杨万明介绍,民法典颁布后,为确保统一正确适用,解决新旧法律衔接、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将全面清理司法解释和制定新司法解释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及时制定民法典学习培训方案,统筹指导全国法院学习培训工作,还将在全力贯彻实施好民法典、加强司法解释的制定、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功能以及着力提升民事法官司法能力等工作上,继续综合施策、全面发力,确保民法典的统一正确实施。
马一德代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 贯彻落实民法典
“民法典最大的亮点,也是这部法典的灵魂,便是突出了一个‘人’字。”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马一德看来,如何运用好民法典,在执法、司法活动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建立体系化思维,做到法律的精准适用,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审判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马一德说,有别于西方国家民法典“以物为本”的立法理念,我国的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先人后物”的立法精神。如民法典完善了监护制度,明确了特殊紧急情况下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的职责,避免出现被监护人因无人照料而陷入生存困境的危险;着眼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的治理规则,明确了责任划分;增加了居住权制度,既可以看作是立法层面对“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理念的回应,也是国家对养老、住房等现实问题的关照。
“民法典涵盖人们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归根结底都是为了解决人的需求。特别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重大创新,充分彰显了中国民法典浓厚的人文主义情怀和鲜明的人民性。”马一德说,正因如此,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审判人员在贯彻实施民法典的过程中,应时刻秉持敬畏,贯彻落实好“以人为本”的理念。
马一德还提到,在民法典之前,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呈现碎片化,民法典对它们进行了体系化的编纂。“相应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审判人员在实际应用中也要建立体系化思维模式,做到民法典的精准适用,才能让人民群众真正体会到民法典带来的福祉。”
厉莉代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民法典在行动
全国人大代表厉莉是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长期从事商事案件、金融案件审判工作。她非常关注民法典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规范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方面发挥的作用。
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某法院审理的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令厉莉印象深刻。“这起案件在民法典实施后的首个工作日进行了宣判,其最大亮点在于,适用民法典认定了解除合同的时间。”厉莉介绍,在该案中,由于合同守约方没有在诉讼前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法院适用了刚刚施行生效的民法典,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时间为起诉书副本送达完成之日,“典型意义在于,为过去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解除合同时间的难题提供了借鉴。”
厉莉介绍,原合同法规定,合同自通知送达对方时解除。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法院对于当事人起诉前未发出解除通知而主张要求解除合同的,在解除时间的认定上,出现过适用起诉日、送达日、判决生效日等多种情形,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民法典则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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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