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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2024年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桂林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公布啦!医学教育网整理具体内容如下:

各县(市、区)职改办,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卫职办〔2024〕12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评审范围、对象。

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及卫生健康单位申报卫生管理、卫生信息等专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除外。

3.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5.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专业技术人员。

6.当年发生医疗差错的(以发生的时间为起算点)。

7.发生医疗事故未满2年的(以发生的时间为起算点)。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评审条件。

1.评审条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初、中、高级职称评审(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23〕28号,以下简称桂职办〔2023〕2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卫生系列部分评审条件的通知》(桂人社函〔2024〕192号)执行。

2.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2022年12月7日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前认定),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3.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申请考核认定的人员,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卫生系列其他层级的副高级职称。

4.县级的三级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县级高级职称;已升级为二级医疗机构的乡镇卫生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

5.在自治区外取得的卫生系列职称,流动到我市后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卫生系列上一级职称。

其余条件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艰苦边远地区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人发〔2017〕4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卫对外发〔201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执行。

二、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由所在单位审查推荐,并经各级卫生健康人事(职改)部门和人社职改部门逐级审核后,报送至卫生系列桂林市副高级评审会。

(二)申报人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三)中直驻桂林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林的分支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不得通过两种以上申报渠道申报职称。确需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市代为评审的,由该单位所属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模板详见附件1),并报桂林市职改办备案后,按照自治区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部队医院所属的社会用工人员的申报,可参照上述方式执行。

(四)桂林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副高职称的,统一选择卫生系列桂林市副高级评审会。

(五)2021年起,区直各卫生健康单位未成立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委会的,所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申报评审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申报卫生系列其他副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仍由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组织开展。

三、申报流程及材料

(一)申报人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http://my.gxrczc.com)进行网上注册、申报。个人申报材料提交后,申报人需随时关注申报系统的审核反馈消息,经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将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个人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详见附件2。

(二)县(市、区)及以下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议推荐后,依次报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县(市、区)职改办--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市职改办审核。

(三)市直各单位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议推荐后,依次报主管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市职改办审核。

(四)委托评审的部队医院(社会用工)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议推荐后,依次报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市职改办审核。

四、审核推荐程序及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1.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审核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本单位申报审核工作,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明确审查责任人,签署承诺书,明确审核责任。

2.各单位的审核责任人,采用“接收一个,审核一个,上报一个”的方式,在完成本单位的每一位申报人员的材料审核后,即刻提交上一级职改部门,无需批量报送。审核工作中,要随时关注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被退回的情况(在申报系统进度或退回修改意见栏中显示),并督促申报人员按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次上报。

3.各单位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原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中如实填写核实结果,严禁将弄虚作假、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材料推荐上报。基层单位推荐人选,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条件人员占比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主管部门应在本系统内对该单位进行通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人选,在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数占比达到或超过主管部门审核推荐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各评委会应在本领域范围内对该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视情况可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如申报人办理档案托管的,申报人所在单位与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的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4.规范审核推荐程序。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审议小组推荐、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依次进行审核推荐。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方式进行考评,并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答辩意见。各单位的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人才组成,不少于5人,专业技术人才不得少于小组人数的2/3,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具有副高级别以上职称。审议推荐可以邀请外单位专家或委托外单位进行。审议推荐小组根据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业绩成果、考评情况等,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推荐人选获同意推荐票数应超过投票总数的2/3。审议推荐意见书经审议推荐小组组长签字后,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各单位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情况在本单位内张贴,从申报系统导出的公示表及其他补充材料进行公示,并明确告知可查询申报人申报材料的具体方式。单位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或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答辩及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二)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职改部门审核审查。

各级职改部门在相应层级负责审查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五、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一)时间安排。8月—9月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准备和申报阶段,由个人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单位组织审议小组审议答辩和推荐,公示申报人评审材料,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材料出具推荐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主管局、县(市、区)职改办;10月8日—10月14日为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接收审核材料时间;10月15日—10月21日为市职改办接收审核材料时间,10月21日17:00后网络申报系统关闭。

(二)全面实行职称电子证书。通过评审取得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可在申报系统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职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级别职称,可作为我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的有效凭证。

六、评审收费

(一)缴款方式。本次申报采用非税收入缴款方式进行收费,申报人在网络申报系统中填报准确的个人联系手机号码和邮箱,材料审核通过后,职称系统将发送缴费通知,之后需注意保持手机短信接收畅通,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将向申报人手机发送含有缴款码的缴款通知书信息,申报人在收到信息后3日内按要求及时进行缴款。缴款成功后将支付凭证上传至系统即可,无需关注系统支付状态。缴款方式可选择银行柜面代收、二维码聚合支付和手机银行缴款等,不支持直接向财政专户转账汇款。具体缴款操作方法参照《桂林市非税收入缴款操作手册(缴款篇)》(见附件3)。若缴款结束后显示扣款不成功,说明缴款未成功,请及时查明原因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缴款,逾期不缴款者视为放弃本次职称申报,其申报材料不予提交评委会。

(二)收费标准。2024年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文件规定收取,即副高380元/人次。网上初审通过后,申报人按要求一次性交清。

七、评审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政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改革完善全科医师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25号)有关精神及桂职办〔2023〕28号文件关于乡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破格认定的要求,做好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学副高级职称和基层紧缺专业技术人员直接取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的考核认定工作。

(二)加强职称诚信管理。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大、敏感度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学术成果的审查力度,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失信行为,以及抄袭、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将列入职称诚信档案库,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三)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各级职改办、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职称监督管理。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771-5507957。

市职改办电话:2831121,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电话:2821622。

网络申报系统(个人/单位):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http://my.gxrczc.com,具体申报流程和操作方式可参阅网络申报系统“帮助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二维码扫描查阅:

附件:1.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2.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

3.桂林市非税收入缴款操作手册(缴款篇)

4.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破格申报审批表

5.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与广西援鄂医疗队员情况确认表(式样)

6.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汇总表

附件1-6

以上“桂林市2024年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的内容由医学教育网为大家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考试动态及政策通知请关注医学教育网卫生高级职称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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