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认定取得的中医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信息补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安市卫生局广安市中医管理局
关于转发《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经认定取得的中医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信息补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广市卫发〔2006〕73号)
各区市县卫生局、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经认定取得的中医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信息补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中医药办发〔2006〕32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清理经认定取得的中医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并严格按照川卫办发〔2005〕181号文件要求,将需要进行信息补录和信息更正的人员资料(含学历证书原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原件、《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等)收齐,以正式文件(附表、附盘)于5月底前报市卫生局政工人事科,以便统一上报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