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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医师累积扣24分 直接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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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卫健委发布《深圳市医疗机构和医师违法执业行为累积记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全市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及在该市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进行监督,扣分严重的将直接被吊证。

深圳市医疗机构和医师违法执业行为累积记分办法

向患者或者其亲属推荐非处方药品、保健品、非医疗用品,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等现象是基层医生容易踩的雷区,且扣分比较重,医师君提醒大家引起注意。

虽然这个记分办法并非全国推行,但下面这些也需要大家自觉规避。医师君摘取涉及医师扣分的选项,为大家整理如下:

扣1分的情形

一、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时未佩带有本人姓名、照片、职务或者技术职称的标牌;

二、除紧急救治或者会诊外,在注册地点或者备案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

三、除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外,未按照规定签署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或者书写病历;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被处以警告处罚;

五、开具的药品处方违反处方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处罚;

六、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被处以警告处罚;

七、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被处以警告处罚。

扣2分的情形

一、不符合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开展相应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二、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

三、开展注册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四、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责任医师。

扣4分的情形

一、除紧急情况外,实施手术、输血、麻醉、器官移植、辅助生殖、实验性临床医疗或者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未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二、违反规定,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医学文书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病历,或者出具虚假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病历;

四、泄露患者个人资料或者隐私;

五、存在过度医疗行为;

六、违反有关规定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

七、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责任医师。

扣6分的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或者手术;

二、索取、收受患者或者其亲属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者贵重礼品;

三、因医疗执业行为违规收取第三方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四、向患者或者其亲属推荐非处方药品、保健品、非医疗用品并以此违规收取第三方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五、除紧急救治外,在应当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而未登记、备案的场所开展诊疗活动;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放射性药品,被处以暂停执业处罚;

七、开具的药品处方违反处方管理规定,被处以暂停执业处罚;

八、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被处以暂停执业处罚;

九、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被处以暂停执业处罚;

十、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十一、违反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有关规定;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责任医师。

扣12分的情形

一、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者疗效等方式,欺骗、诱使患者接受诊疗;

二、买卖配子、合子、胚胎,或者实施代孕技术;

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四、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后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

五、阻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

六、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的责任医师。

据悉,医师违法执业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累积扣分达到12分、18分、24分时,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处以警告、暂停执业三个月、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近些年来,不少地区为规范医师行医在监管方面下足力气,因地制宜推行“积分制”、“黑名单”制度,比如:

上海市卫健委发布《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显示,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有不良执业行为,会给予记分处理,累积到一定数额,分值超过一定标准,则会予以不同的处罚。

公安部下发最严禁令,医生、律师醉驾可吊销执照,法官、公务员、教师等可直接开除;并且如果是醉驾无论是否造成事故可拘役1-6个月;还有家长醉驾的话,子女考公务员、考军警学校、入党都会受到限制。

友情推荐:

深圳市医疗机构和医师违法执业行为累积记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深圳市医疗机构和医师违法执业行为累积记分办法》的起草说明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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