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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钦州市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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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钦州市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为方便大家了解,在此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内容如下:

钦州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钦州市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解读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钦州市基层

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钦政办规〔20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钦州市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钦州市基层卫生

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的医疗卫生保障,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人难、留人难”的突出问题,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导支持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厅发〔2019〕1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桂政办电〔2019〕192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放宽人员招聘条件

放宽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的镇卫生院人员招聘条件:

(一)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毕业生,学历放宽到全日制专科,其中护理类专业放宽到中专。

(二)卫生系列初级职称及以上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三)成绩合格分数线由各县区自行划定。

二、实行“县聘县管镇用”人员管理机制

镇卫生院所有使用事业编制人员和控制数人员实行“县聘县管镇用”,新进用编人员聘期不少于5年。聘期内,可在本县区镇卫生院合理流动;聘期满后,可以通过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直接考核、报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的方式在本县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合理流动。

三、实行岗位聘用倾斜政策

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的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根据其取得的职称即评即聘到镇卫生院专业技术岗位四级、七级或十级。

四、提高人员待遇水平

(一)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的镇卫生院新聘用人员,入职时可享受转正定级后工资待遇。

(二)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增核绩效工资总量,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进行奖励,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收入水平。

五、乡村医生实行“镇聘村用”

政府办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实行“镇聘村用”,纳入镇卫生院管理,经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同意,与镇卫生院建立聘用关系并签订聘用合同,身份转变为镇卫生院编外聘用人员;纳入“镇聘村用”管理的乡村医生待遇参照当地村委副主任标准落实,完善养老保险等有关政策。

六、落实经费保障

镇卫生院提高人员待遇和乡村医生实行“镇聘村用”的相关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卫财务发〔2020〕9号)相关要求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入统筹落实。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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