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中文为中国医师联合会,英文为Chinese Medical Doctor Federation(CMDF)。
第二条中国医师联合会是由各科医生、各级医疗单位和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者及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自律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各级各地区的医疗单位和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者及社会各界热心医疗卫生事业的人士,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促进各地医疗机构的建设和专业人才的成长,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工作效益和科学管理水平,强化各级医疗系统内信息网络建设,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和全方位的经济技术与合作,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作用,积极开展学术研究、组织学术交流、进行典型调查研究、表彰先进典型、加强行业管理与自律,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各地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推动医疗机构改革和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全心全意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中国医师联合会对地方中医联实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中国医师联合会工作接受卫生相关部门业务指导,接受各级医疗卫生系统监督。
第六条本会大陆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各级医疗单位和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者及单位会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通过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每年组织召开一次的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
(二)建立、完善基层中医联组织网络,发展会员开展培训,指导各级中医联工作;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协助卫生医疗部门建立医师考核体系,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积极探索医疗改革的新模式、新方法,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贯彻落实卫生部的工作意见和要求,做好本会的管理工作。
(三)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发动中医联会员开展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促进医疗改革和改善全民健康的各项活动,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四)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情况,落实理事会决议;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反映广大医师的现状、要求和愿望,维护医师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争取扶持医疗卫生、医师资源、科研开发的项目和资金。
(六)培养树立典型,宣传、推广好的工作典型和经验。
(七)表彰嘉奖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各级医疗单位和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者及单位会员。
(八)督促、检查各级中医联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九)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刊物,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长足进步和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类别为普通会员、专业会员、资深会员和荣誉会员四类。
第九条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机构中服务并获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其他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医药学界学会、协会工作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凡取得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务后,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三至五年以上者;或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已取得专科医师资格者,或取得本专科副主任医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可申请为本会专业会员。
(五)具有5年以上会员资格,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有较高学术威望,在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并作出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者,可申请为本会资深会员。
(六)荣誉会员
对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学专家、学者,或非医学界的外籍专家和知名人士,对我国友好,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可申请成为本会荣誉会员。
(七)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从业人员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研究机构、医药企业单位。
(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师和相关人士、机构要求加入本会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审核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各类会员证书(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召开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推选或聘任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八)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表本人履行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表本人履行常务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到一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建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根据行业管理需要,本会成立“中国医师联合会***分会”、“中国医师联合会***专业委员会”等二级机构,报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后开展活动。
二级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兼任中国医师联合会其他二级机构和其他学(协)会的会长或主任委员职务。
第三十一条 授予卸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终身名誉理事;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国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备相关部门登记。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会徽
第四十三条采用统一会徽。会徽图案中央是“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十字标记,十字中心是象征医疗之神亚希彼斯的“蛇缠杖”,环形树叶图案代表全国医师联合,以新绿色为基本色,象征和平与健康。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年9月12日中国医师联合会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