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考生备案问题?
问题:去年参加执业医师助理考试,3分之差没考过,想今年继续考,但是没有工作单位,也不知要提前备案,现在准备要报名了才知道。没有医师资格很难找到医疗机构工作,然而报考医师资格又要求在医疗机构试用满一年,每年很多考生都要一个医疗机构报考,没想到今年提前实行备案了,请问我现在要怎样才能报上名?
答:1.根据国家医学考试报名考试规定,考生须具备一定时间临床实践能力(须在相应试用机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医疗机构出具假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证明》是不允许的。
2.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管理相关工作,防止不符合报考条件人员混入考生队伍,省卫生厅于2012年10月专文下达了《关于做好2013年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2〕882号),对报考人员备案和学历验证做出了具体要求。惠州市卫生局及时转发了该文件,并加具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备案对象。我市参加2013年医师资格考试相关人员已于2012年年底报省卫生厅备案完毕。
3.针对您反映的情况,确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可由试用单位书面陈述未予备案的原因,同时提交试用单位2012年8月~2013年2月期间为考生缴纳社保凭证做为证明材料报考。若属于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工作失误漏报造成的,报考时需同时提交属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情况说明,具体情况我局会如实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反映,尽最大可能争取您能顺利通过医师资格报名审核。
4.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和省相关文件的要求,把好医师资格准入关,这是保障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也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所在,希望您能够理解。
政策文件依据摘要:省考区《关于做好2013年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函〔2012〕882号)第二条规定:拟于2013年在广东省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于2012年10月31日前向试用单位申请办理试用备案手续,并于报名时提交已经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备案的《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本人信息页)。
二、关于成人学历报考的问题?
问题1:我2009年以中专学历报考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同时我2006年入学就读了成人大专学历,2009年拿到成人大专学历,请问今年能以大专学历报执业医师吗?网上查了很多,说在职的能报,又有的说不能?请问到底能报不?
答:不能报考,入学时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如以中专学历报考,应取得助理医师资格且注册满五年,应于2014年以中专学历报考。
问题2:您好,本人是2006年中专毕业,于2009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并已注册;于2010年取得成人非脱产大专学历(2008年入学),请问我今年能不能用大专毕业证报考执业医师?
答:不能以大专学历报考,建议以中专学历报考。
政策文件依据摘要:1.根据《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8】223号)自2002年10月31日起,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专业,停止招收未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所招收的未职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毕业后取得成人教育医学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依据。如在入学之前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以继续报考同一类别执业医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三、关于学历验证的问题?
问题:报考医师资格必须经过学历验证吗?我是专升科学历,专科学历也要验证吗?学历验证报告如何弄,在哪里弄?
答:根据省考区《关于做好2013年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函〔2012〕882号)通知精神,报考学历必须经验证。持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报考的,报名时应同时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持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报考的,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证书鉴定证明》。所持的报考学历为分段培养学历的,各阶段学历均应附有《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高等学校学历)或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证书鉴定证明》(中等专业学校学历)。
1.大专及本科以上学历验证:可登录中国高等学历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网上验证,现场报名时同时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验证网址:http://www.chsi.com.cn. 2.中专学历验证:现场报名时提交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证书鉴定证明》,验证单位: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证书认证中心, 学历鉴定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3楼,电话:020~37626990.
四、毕业专业、试用岗位及报考类别三者必须一致问题?
问题:本人是中山医科大学的妇幼卫生学专业本科毕业的,在妇幼保健院上班,能报考临床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吗?
答:不能报考临床类别,根据教育部《学科分类与代码》妇幼卫生专业属于预防医学与卫生学,应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如为大专学历,并且已经取得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以做为历史遗留问题可以继续报考临床类别。
政策文件依据摘要:1.《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通知》(卫办医发〔2008〕64号)要求,毕业专业、试用岗位及报考类别三者必须一致,方可报考。
2. 教育部《学科分类与代码》分类查询:妇幼卫生专业属于预防医学与卫生学。
五、关于助理升执业所需要的年限问题?
问题:你好,本人2007年中专毕业,2012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2013年1月份才找到工作办理执业注册,请问2013年我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吗?答:根据国家关于医师资格的报考规定,你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为2012年6月份,没有达到报考的年限要求。
政策文件依据摘要: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六、关于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能否报考问题?
问题:本人是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毕业,能报考临床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吗?
答:不能,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批准部分学校试办初中起点 5年制医学专业教育的通知》(教高厅〔2004〕15号)批准招生的只有西部地区共23所学校,永州职业技术学院招收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不在23学校之内。
政策文件依据摘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批准部分学校试办初中起点 5年制医学专业教育的通知》(教高厅〔2004〕15号),经批准的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共有23所院校。不在23所学校之列的不能报考,且这23所学校毕业的毕业生取得执业资格应在农村工作满5年后(只能在乡镇执业)才可流动。
23所学校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广西、四川、重庆、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有招生医学教育`网整理,具体学校名单见通知。湖南、湖北、广东、江西省无招生。
七、助理医师报考带教问题?
(一)直接报考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带教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九条规定: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条规定: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为此,凡不以医院做为识别名称的医疗机构,报名参加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需同时提供所在试用机构中同类别,同试用期岗位执业范围的一名执业医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医院为什么不要带教?医院更加要求带教,只是一般情况医院都有执业医师带教,为此,省考区没有要求医院考生提交带教老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如果医院注册医师少,考点也有义务审核医院带教资质问题。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助理升执业医师带教问题?
(一)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属于乡、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根据《执业医师法》执业助理医师不能独立诊疗,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
(二)卫生部《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执业助理医师不能独立执业的批复》(卫医政函【2012】244号)对该条款明确做出了答复。
(三)你反映的实际情况,惠州考点将慎重考虑,同时也同意受理报名,报省卫生厅复核,具体要待省卫生厅复核结论。但在受理报名时,县(区)报名点有义务告之报考者相关政策条件。
(四)我局将督促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科室人员的配置,确保依法执业。
八、关于“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医士”考生与“计划生育医学”专业报考问题?
答:根据医师资格报考规定及《关于妥善处理惠州卫生学校和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计划生育医士中专班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问题的紧急通知》(粤教职【2009】42号)精神,除2001年以前(不含2001年)“计划生育医学”中专学历外的所有“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医士”、“计划生育医学”专业学历不作为报考依据。
九、基础医学、医学技术类毕业生能否报考问题?
答: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第十五条: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十、地方人员在军队医院中试用或被聘用,报考时,该军队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1.应具有对外服务许可。
2.该军队医疗机构为带部队番号的“医院”。如458医院,157医院,301医院等;3.医疗机构名称中显示为“总院”的医疗机构。如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
注:带有部队番号的门诊部、诊所等均不能作为地方人员的试用单位。
惠州市卫生局
201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