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8]1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根据《通知》的要求,通过对全省1864所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知识培训,使各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掌握基本的卫生管理知识,提高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的卫生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项目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实施范围
全省1864所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各1名,共1864人。
(二)项目内容
对全省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进行卫生政策法规、卫生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培训,提高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1.培训对象
全省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
2.培训内容
以下内容供参考选用:
(1)卫生政策法规
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及其配套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发展的意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政策;
②《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药品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卫生管理
①卫生事业管理的概念、特点及其运用;
②乡镇卫生院医疗质量控制与病案管理、合理用药与诊疗规范。
(3)卫生经济
①乡镇卫生院经济核算与财务管理;
②乡镇卫生院设施建设与信息管理;
③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分配制度改革。
3.培训时间:5天
4.培训考核: 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对项目培训机构的培训组织实施情况、培训纪律情况、培训效果情况及培训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省卫生厅职责: 负责全省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监督和评价。厅农村卫生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其具体工作任务为:①制定全省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实施方案;②负责全省乡镇卫生管理人员培训教材的编写、审定及培训教材的印发工作;③负责省厅直接培训的全省中心卫生院管理人员的培训协调工作;④全省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的督查考评等。
2.市卫生局职责:①负责本辖区一般卫生院管理人员的培训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②负责辖区内中心卫生院管理人员参加省级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
3.县(市、区)卫生局职责:做好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管理人员参加省级和市级培训的有关组织工作。
4.具体实施单位职责
(1)省医学会受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委托,具体承担全省中心卫生院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2)市级有关培训机构受市卫生局委托,具体承担本市的一般卫生院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资金安排
1.内容及额度
(1)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的安排(75万元):根据《2008年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方案》规定,中央财政对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按每人400元(80元/人/天×5天)的标准予以补助,我省的培训任务为1864名,共补助75万元。其中省级18万元,市级57万元。
(2)省级安排的专项经费
用于培训教材的编印、项目检查评估等费用。
2.经费安排形式及时间要求
培训机构完成培训任务后,根据省财政厅、卫生厅联合制定的《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凭据有关资料和票据,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培训补助经费。
(三)资金管理
根据省财政厅、卫生厅联合制定的《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省、市两级培训机构据实申请和合理使用培训经费。省市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
⒈ 申请拨付培训经费需提交的材料(均需原件,复印件无效):①培训任务委托书;②根据省卫生厅下发的培训执行方案制订的具体培训计划;③培训通知;④参训人员每场培训出勤的签到记录;⑤培训班照片(每期不少于5张不同角度的照片);⑥考试卷;⑦效果评估报告;⑧培训经费预、决算;⑨相应发票、票据(场地租赁费、人员食宿费等票据)。
⒉ 培训经费拨付的申请审批程序
①省级具体承办任务的培训机构省医学会必须严格按照培训经费只能用于培训的要求,管好用好培训专项经费,并将申请拨付培训经费的材料提交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农村卫生管理处根据培训期间督查情况及调查核实情况签署意见,经省卫生厅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查,按实际培训人数、培训天数拨付培训经费。
②市级培训机构:将申请拨付培训经费的材料提交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根据培训期间现场督查情况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实际培训人数、培训天数拨付培训经费。
⒊ 培训经费使用管理
建立健全培训经费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省、市培训机构申请培训经费的拨付,要按实际培训情况进行申报,出具的材料、数据真实无误,严禁造假冒领培训经费。省、市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经费的审查,如在调查核实时发现培训机构有造假行为,扣除培训经费外,还将在全省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培训经费仅用于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严禁被占用或挪用。省市培训机构要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予以认真落实,经费支出的项目要合理,审批手续要齐全。
四、项目执行时间
(一)第一阶段:培训准备阶段(2009年1月-4月)
1.培训大纲、培训教材
根据国家培训项目管理方案,卫生部编制培训大纲,省卫生厅选编培训教材。
2.制定并上报培训计划
各县(市、区)卫生局要从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各确定1名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参训人员数量(分中心卫生院长和一般卫生院)须与附表1所安排各县(市、区)培训人数一致。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按照《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情况登记表》(见附件7)的内容、格式要求将参训人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历、学历、职务、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工作单位(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单独分开)等信息资料录入数据库,并及时上报市卫生局。各市卫生局认真制定项目实施计划书,审核汇总全市各县(市、区)参训人员信息资料,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项目实施计划书及中心卫生院参加省级培训的人员信息资料(按附件7格式内容)以书面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报送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
(二)第二阶段:全面培训(2009年5月-9月)
1.中心卫生院管理人员的培训
培训机构:省医学会。
培训对象:中心卫生院管理人员,每中心卫生院1名。各市参训人员数见附表1.
培训时间:于2009年5月-9月间分3期进行培训,每期培训5天。
组织方式:各市卫生局在接到省卫生厅举办中心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班的通知后,分3期组织具体人员参加省级培训。
培训管理:省医学会要加强培训管理,制定具体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日程、培训内容、授课人员、参训人员等,于培训前2周报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严格按培训大纲进行培训;聘请高素质、有经验的人员授课;强化培训工作的资料管理;培训结束要进行考试考核,对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小结;培训任务全部完成后2周内,将培训工作总结报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
省医学会要组织督促参训人员认真填写《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班报到花名册》(附表2),参加每场培训都需在《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班出勤签到表》(附表3)上签名,以检查参训人员实际参训情况。
2、一般卫生院院管理人员的培训
培训机构:市卫生局委托的市级培训机构。
培训对象:一般卫生院管理人员,每一般卫生院1人。各市培训任务见附表1.
培训时间:各市于2009年5月-9月间分期进行培训,每期培训5天。
组织方式:各市卫生局根据培训任务,制定培训工作计划,按时完成培训任务。
培训管理:按照省级机构组织开展的中心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要求执行,培训计划和培训总结报同级市卫生局。
五、培训效果及效益
(一)效果
1.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卫生政策法规水平提高标志: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加快;农村卫生技术队伍建设加强,如进修学习人数增加等;各种违规诊疗行为减少。
2.医院管理工作规范的标志: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
3.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提高标志:就诊人数增加,服务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提高。
(二)效益
1.社会效益: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方便农村居民就近得到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2.经济效益: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收入有所增加。
六、项目监督与评估
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督查考评方案》(附表4)的要求,在培训机构实施培训期间,对培训机构的培训组织情况、实施内容、纪律情况、效果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结束后,各市对本辖区内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评估,并将《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情况登记表》(见附件7,各市只需要报送一般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情况)、《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项目总结报表》(附表5)和总结评估报告于2009年9月30日前报送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
项目执行实行责任追究制,严禁弄虚作假、走过场。对于认识不高、管理薄弱、未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培训质量低劣、挪用专项资金等将给予通报批评,收回专项资金,并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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