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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
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
对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津贴补贴政策,并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更优惠的待遇措施。
第四十一条国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医师培养和使用机制。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卫生医师,从事人群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风险评估研判、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免疫规划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国家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完善对乡村医生的相关待遇政策。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务人员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医务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务人员执业安全。
第四十五条国家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四十六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报道医疗卫生事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四十七条医师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加强医师执业行为规范,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卫生健康及有关主管部门开展医师考核、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注册变化】最新医师法草案全文已经公布,医师执业注册规定有大变化!
【第二章条件变化】执业医师法草案修订!医师资格报考条件有大变化!
【第三章执业规则】2021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全文公布,医师执业规则变化解读!
【第四章培训制度】2021执业医师法修正案草案第四章培训和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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