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多方位扶持民营医院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医保局、中国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并为全社会提供更多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近年来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在审批准入、财政支持、医保定点、土地规划、人才培养、税收优惠等方面不断改善办医环境,取得积极成效。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社会办医疗机构47.1万个,占比46.7%;社会办医院2.2万个,占比65.3%。社会办医在规模数量、服务能力、品牌影响等方面进步显著。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在总结梳理以往政策措施的基础上,2019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我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以下简称《意见》),聚焦社会办医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从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简化准入审批服务、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分工合作、优化运营管理服务、完善医疗保险支持政策、完善综合监管体系等方面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
(一)关于社会办医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意见》重申和强调社会办医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待遇。在税收方面,根据规定,政府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2019年实施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将增值税免征额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部分地方税种和附加。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规定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在医疗保险方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化管理,将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定点,进一步扩大社会办医医保定点覆盖面。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办医联合开发多样化、个性化健康保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险形成互补。在优化融资方面,鼓励保险机构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等方式投资社会办医。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方面,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
(二)关于对社会办医的指导和监管。《意见》规定,要完善综合监管体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提高行业服务和监管水平,促进社会办医健康规范发展。要综合运用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医师定期考核、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等手段,加强对医疗执业活动的评估和监管。
(三)关于对社会办医的政策扶持。《意见》规定,按照公平竞争择优原则,支持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倡导各类医疗机构广泛协作、联动、支持模式试点,并建立合理的分工与分配机制。拓展推动社会办医的人才服务,支持和规范医师多机构执业。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工作力度,细化工作举措,鼓励各地加大改革探索,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跟踪分析,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兑现,取得实效。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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