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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关于修改执业医师法、执业护士法、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的建议回复!

国家卫健委关于修改执业医师法、执业护士法、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的建议回复!

代表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修改执业医师法、执业护士法、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是推动我国卫生人员队伍建设与发展的重要法律支撑。近年来,随着健康中国战略深入实施和深化医改不断推进,卫生人员队伍建设与发展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一)关于修订《执业医师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执业医师法》(修改)列入二类立法项目,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起草。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我委等有关部门共同成立起草工作机构,会同有关行业组织和专家团队,开展修法调研,广泛听取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总结梳理法律实施以来特别是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经验成效和存在问题,着手研究起草法律草案,不断修改完善。

(二)关于修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根据《执业医师法》,2003年国务院颁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将乡村医生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近年来,随着乡村医生队伍中执业(助理)医师比例逐步提高,《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的有些条款已不再适应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需要。目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上位法《执业医师法》的修订工作已经启动。待《执业医师法》修订完成后,我委将适时启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三)关于修订《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颁布《护士条例》,明确护士权利、义务及执业规则,以及医疗机构在保证护士人力配置、维护合法权益、加强护理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对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群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护士条例》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不断稳定和发展护士队伍,广大护士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积极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作出重要贡献。近年来,卫生健康事业快速发展,护理工作的内容、模式发生较大变化,对护士的数量、质量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护士待遇以及工作和执业环境面临着新的问题。我们将根据工作需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适时启动《执业护士法》立法工作。

国家卫健委关于修改执业医师法、执业护士法、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的建议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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