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在各地成立专门的医疗检查检测部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引导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规范发展。2016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医发〔2016〕37号),明确相关医疗机构准入条件、管理规范、执业范围等。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检查检测机构,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推动实现医联体内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助力“基层检查、医院诊断”的模式,为患者提供便捷诊疗服务,减轻患者及其家庭负担。二是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2018年6月,我委联合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指出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服务。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您的建议对于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具有积极的作用,我委将认真研究。下一步,我委将做好以下方面工作。一是抓好行业监管,规范诊疗行为。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公立医院引领作用。落实监管要求,完善治理体系。二是继续鼓励社会资本按标准举办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专业医疗机构,促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鼓励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加入医联体建设,并将其纳入地方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统一管理,提升医疗服务同质化水平。三是落实公立医院改革要求。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合理提高诊疗、手术、护理等技术性医疗服务价格,使医疗服务价格向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回归。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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