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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关于医院门诊购药量的建议答复!将完善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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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医院门诊购药量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以及疾病谱变化等,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日益增加。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病情相对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实施长期处方用药管理,有利于保障患者用药权益。我委开展一系列工作,保障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一是制定政策性文件,近年来,我委先后印发《处方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做好2019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积极探索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为慢性病长期处方的实施提供保障与依据;二是规范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我委组织专家研究起草《长期处方管理规范》,从长期处方的开具、调剂、用药管理等方面对长期处方的管理进行规定,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形成制度在全国推广和实施。

2007年,我委印发的《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2018年,我委与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鼓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商医保部门制订出台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政策,明确可开具长期处方的慢性病目录、用药范围、管理制度、安全告知等要求,对评估后符合要求的慢性病患者,一次可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药品调配时随药品同时发放“慢性病长期处方患者教育单”,告知患者关于药品储存、用药指导、病情监测、不适随诊等用药安全信息。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慢性病患者药品保障工作,我们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区分级恢复正常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分类精准做好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当前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近年来,各地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对长期处方的用药时长、病种和药品目录及配套措施等做出了规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北京市规定所有门诊开药在遵医嘱、保安全的前提下,开药量放宽至3个月。山东、海南、重庆、四川等省市规定对于门特病等患者,根据病情需要取药量放宽至3个月。

(二)关于保障患者安全及时有效购买药品,由患者与固定医院签订协议书。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基层签约服务制度,慢性病患者可以由签约医生开具慢性病长期药品处方,采取多种形式满足患者用药需求。2016年,我委联合国务院医改办等7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强调增强签约服务吸引力,对于签约的慢性病患者,可酌情延长单次配药量。2018年,我委联合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家庭医生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可为病情稳定、依从性较好的签约慢性病患者酌情增加单次配药量,延长配药周期,原则上可开具4-8周长期处方,但应当注明理由,并告知患者关于药品储存、用药指导、病情监测、不适随诊等用药安全信息。2019年我委《关于做好2019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广长期处方服务,提高签约居民的感受度。

近年来,北京、上海、吉林、云南、四川等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进慢病长处方试点工作,在解决慢性病患者多次往返配药、吸引就诊下沉等方面取得成效。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工作。一是进一步讨论完善我委起草的《长期用药处方管理办法》,规范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二是制订相关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针对不同病种,组织专家制订慢病长处方的技术标准,指导医疗机构综合病情需要、患者依从性和药品安全性,科学运用慢性病长期处方。三是积极推进慢性病长期处方工作的落实,及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不断细化实施措施,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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