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卫健委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和国际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科学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
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
《通知》称,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用于特需医疗服务的床位数,其不得超过医疗机构登记床位总数的10%。
《通知》强调,除特需夜门诊和特需节假日门诊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在职医师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量不超过医疗机构出诊单元总量的10%。
此外,《通知》指出,医疗机构内设的国际医疗部在完成政府委托的涉外医疗服务任务外,为社会提供的医疗服务属于特需医疗服务,服务总量包含在全院10%控制范围内。
不仅如此,《通知》明确,一级和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以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功能,原则上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服务量减少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增加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规模。
科学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管理
(一)加强门诊管理
《通知》要求,公立医疗机构要合理分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参加疑难病例诊治、病房查房、手术和教学科研任务的时间,做好具备门诊出诊资格医师的出诊管理,严格加号管理,认真执行专家停诊审批和停诊后补诊制度。
注意: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未完成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的,医疗机构不得安排其在特需医疗部提供诊疗服务。
《通知》指出,医疗机构要科学调控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和特需门诊的诊疗力量,结合各科室医师数量和门诊开诊情况,确定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从事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和特需门诊的比例,并根据临床实际情况和患者需求变化实行动态调整。鼓励退休医生从事普通专家门诊。
(二)限定服务区域
《通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设立独立区域,不能与基本医疗服务区域混用,并有明显标识加以区别。特需医疗服务区域要满足临床需要,保证医疗质量。
特需门诊设有挂号、治疗、药房、收费区域,提供相应的常规辅助检查,特需病房实施整体护理,设施条件齐全,符合特需医疗服务患者需要。
此外,《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情况要向社会公示。公立医疗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价格标准,严格执行价格公示、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同时在医疗机构官方网站公示相关内容,使用医疗机构正式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不仅如此,《通知》强调,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在特需医疗服务区域以外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患者不得在基本医疗服务区域享受优先检查、优先手术等服务。
(三)体现患者自愿
《通知》称,选择特需医疗服务应坚持患者自愿原则。医疗机构要在各种预约平台、自助机或挂号窗口,明确提示患者区分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和特需门诊,并在挂号条上明显标注。要建立和完善患者住院书面申请(协议)制度,不得强制或诱导患者选择特需医疗服务。
(四)调整激励机制
《通知》指出,公立医疗机构要改革医疗机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制订有效措施,鼓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优先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充分发挥临床专家在疑难病例诊治、病房查房、科研教学和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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