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关于《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1999年原卫生部印发的《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及1999年原计生委印发的《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对于规范、保障、推动卫生和计生统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更好地支撑实施健康中国建设战略,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工作。在研究起草过程中,多次通过召开培训会、组织文件研讨、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认真听取了相关部门、省级卫生健康委以及有关专家、一线统计人员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的:
第一章总则。明确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基本任务、组织领导、工作保障、信息化、奖励等内容。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明确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计职责、地方卫生健康统计职责、医疗卫生机构统计职责、统计队伍建设等内容。
第三章项目管理。明确统计调查项目分类、项目设立、制度制定、审批和备案、项目组织实施、数据质量控制等内容。
第四章信息服务。明确发布渠道、规范发布程序、信息交换共享、统计分析应用等内容。
第五章数据安全。明确统计资料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安全、隐私保护等内容。
第六章监管与惩处。明确监督检查、防范统计造假责任制、统计违法查处、统计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统计调查对象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明确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
附件: 《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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