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明电〔2022〕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2021年以来,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和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新冠病毒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实现了“安全、有效、快速、经济”目标,有效防范了疫情传播风险。最新研究结果显示,常温条件下新冠病毒在大部分物品表面存活时间短,1天内全部失活。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坚决巩固疫情防控重大战略成果,在确保进口物品安全的同时,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现将进一步优化进口物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综合研判、分级分类。根据进口非冷链物品的来源国家(地区)疫情、物品类别和特征、运输方式和时长、装卸方式等,综合研判物品被污染的风险,分级分类采取预防性消毒或放行措施。进口冷链食品按照现行分级分类处置技术指南执行。
(二)科学精准、动态调整。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病毒变异情况,在“物传人”系统研究的科学结论基础上,因时因势不断优化、动态调整,科学精准采取进口非冷链物品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措施。
(三)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部门协作,严格落实国家统一的疫情防控政策,加强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管理,压实“四方责任”,不得层层加码。
二、对进口非冷链物品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进口非冷链物品指运输温度在10℃以上的进口物品。
(一)进口非冷链物品被污染风险分级标准。
1.进口非冷链物品被污染风险分为低风险和高风险2个风险等级。
2.进口非冷链物品被污染风险等级判定原则。
(1)符合以下任意条件之一的,判定为低风险。
来自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国家(地区)的进口非冷链物品;
所有大宗散装货物,包括煤炭、矿石、化工原料、粮食、饲料、牧草、原木等进口非冷链物品;
装载入境物品的航空器、船舶、列车、汽车自离开启运口岸起超过24小时的进口非冷链物品;
装卸时不与装卸人员接触的进口非冷链物品;
已实施预防性消毒的进口非冷链物品。
(2)不属于以上任一情形的,或无法判定风险等级的进口非冷链物品,按照“从严”原则,判定为高风险。
(3)根据以上情形,判定为低风险的进口非冷链物品,运载该物品的交通工具司乘人员中发现有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由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研判风险等级。
(4)特殊用途的进口非冷链物品由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研判风险等级。
(二)进口非冷链物品分级分类实施防控措施。
1.高风险进口非冷链物品疫情防控措施。判定为高风险的进口非冷链物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77号)规定的分工和流程实施预防性消毒。各地不再对进口非冷链物品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2.不适宜预防性消毒的高风险进口非冷链物品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危险化学品、活动物、饲料、饲料添加剂、水果、蔬菜、精密仪器等无外包装或外包装易造成消毒液体渗透污染的物品,不实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由地方联防联控机制视情以适当方式进行处置。
3.低风险进口非冷链物品疫情防控措施。判定为低风险的进口非冷链物品,不再实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
三、不准自行出台进口非冷链物品加严管控措施
各地联防联控机制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相关文件要求落实进口非冷链物品疫情防控措施,抓紧调整进口非冷链物品静置存放规定,不得层层加码。
四、进口非冷链物品消毒方法
进口非冷链物品消毒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94号)实施,重点对装运人员可能接触的部位进行消毒。
五、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
海关持续加强源头管控,对不配合接受检查或存在问题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必要时采取撤销注册、暂停进口、限期整改等措施。抽样检测作为监测源头防范污染效果的重要手段,由海关在口岸环节组织实施,检测结果作为调整源头管控措施的依据。对检出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规定进行分级分类处置。对相关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不采取暂停进口申报的紧急预防性措施。
联系人: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 滕文赫
电 话:65195279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2年7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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