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委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为加强全省精神卫生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544号)、《关于精神科从业医生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11号)等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委托省精神卫生中心(省二院)对从事精神卫生的相关人员进行转岗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从事临床医疗工作1年以上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临床医师;
(二)拟在医疗机构精神科从业但执业范围为非精神卫生专业的临床医师;
(三)在县级综合医疗机构或者县级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工作。
二、培训时间、地点和方式
(一)培训时间:2016年3月29日-2017年3月28日,共计12个月。其中理论学习为1个月,临床带教为10个月,社区实践为1个月。
(二)培训地点:省精神卫生中心(省二院)。
(三)培训方式:采取集中理论授课、临床实习和社区实践相结合方式。
三、培训内容
(一)培训教材。《精神病学》、《心理学》、《内观疗法》、《精神卫生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等。
(二)基础理论。学习精神卫生的相关理论与知识,掌握精神疾病史采集及精神状况检查的程序与内容;熟练运用精神状况检查的技巧,并对精神症状进行分析、判断、归纳;熟悉常用精神科量表评定在精神疾病诊断及治疗中的意义。
(三)临床实践。正确运用所学知识处理精神科临床常见病、多发病;能够独立进行诊断;具备应急医疗处置、疑难病例处理,熟练调整药物治疗方案。
(四)社会实践。安排在社区进行线索调查、辨别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随访技术指导、督导与示教。经培训后,相关人员能指导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的技术工作,且能开展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的相关培训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转岗名额分配和组织参训。2016年全省精神科执业医师转岗培训班计划培训86人,全省86个县(市、区)各1名。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严格条件,认真组织选派参训,并将参训人员汇总表(见附件)加盖公章后于3月23日(星期三)18:00前报送省精卫中心项目办。
(二)培训师资。请省精神卫生中心按照转岗培训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遴选相应的教材,在精神卫生专家库中遴选授课教师,依据培训计划保质保量完成2016年培训任务。
(三)参训人员请销假。参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培训,遵守培训纪律,不得早退、缺课,原则上不予请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由所在单位加注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3天以内(含3天),报培训基地批准并备案;3天以上5天以内,报所辖市(州)卫生计生委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报培训基地备案。请假结束后,报批准单位销假并报培训基地备案。
(四)转岗培训人员的注册。对培训合格的人员,颁发结业合格证书,作为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变更(或增加注册)为精神科执业医师的依据。各级卫生计生委要按照注册管理权限,在颁发学员培训合格证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医师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关于精神科从业医生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学员执业范围变更为精神卫生专业或增加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培训对象为中医类别医师的,按照《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学员报到地点和时间:省精神卫生中心(省二院)门诊三楼;2016年3月28日。
(六)培训费用。培训、住宿、教材费由项目承担;餐费、交通费自理。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精神卫生中心杨中高
电话:0931-492630715095375871
邮箱:276678362@qq.com
附件:2016年全省精神科执业医师转岗培训人员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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