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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促进法》与《医师法》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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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促进法》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中居于基本的地位,其“第四章医疗卫生人员”的有关规定是《医师法》部分条文的法律渊源。

《医师法》第三条“医师……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第三十六条“有关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应当加强对医师的医德医风教育。”源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和配备。”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国家建立健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源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医师法》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源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第二十三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二)……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第二十九条“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第三十一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源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 源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医师法》第四十四条“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补贴政策,并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第四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统筹城乡资源,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通过县管乡用、乡聘村用等方式,将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第四十七条“国家……,进一步完善对乡村医生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等政策。” 源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医师法》第三条“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源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同时,《医师法》贯彻了《健康促进法》的立法精神。

摘自深圳市医师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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