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充分利用前沿技术与医疗实践相结合助力我国大健康事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我委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健康”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顶层设计,组织推动全国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指导各地加强互联网医院建设和监管,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在医疗领域的积极作用。近年来,互联网医疗服务得到快速发展,取得积极成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互联网医疗、预约诊疗在应对疫情、满足人民群众就医需求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医院规范和制度标准。《意见》印发后,我委迅速制定配套文件,先后印发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试行)》等一系列配套文件,从服务内涵、准入、执业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医师、护士执业,电子处方开具、流转等管理要求,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底线,规范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和智慧医院健康发展。
(二)关于推进全国各省医保联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医保信息化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国家医保局成立后,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的目标,目前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进展顺利,2020年5月初,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至2021年底,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将初步建成,实现全国医疗保障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2020年2月,我委联合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将“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实现患者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在线医保报销。互联网医院为参保人在线开具电子处方,线下采取多种方式灵活配药,参保人可享受医保支付待遇。要求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密切配合、做好对接,对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在线处方药费等实现在线医保结算。
(三)关于建立覆盖全国的互联网医院集成平台。一是全面加强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2018年4月,我委印发《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针对医院的临床业务、医院管理等工作,覆盖医院信息化建设的主要业务和建设要求,从软硬件建设、安全保障、新兴技术应用等方面规范医院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和要求。2019年4月,我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现状,规范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应用内容和建设要求。二是大力推进全国卫生健康行业数据标准化规范化。2018年7月,我委印发《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要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标准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加强医疗健康大数据的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估,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惠民应用,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发展。2019年4月,印发《全国医院数据上报管理方案(试行)》《全国医院上报数据统计分析指标集(试行)》,规范全国医院数据报送管理,促使各级医院及时、完整、准确的将数据上报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为提升医院数据统计分析能力、挖掘统计数据价值提供标准支撑。三是全面推进国家省市县四级信息平台建设。2016年9月,我委印发《省统筹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指导各省加快建成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国家、省、地市、县四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等六大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汇聚、应用和业务协同。四是打通药品配送“最后一公里”。2018年7月,我委印发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配套文件中明确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中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2020年5月,我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预约诊疗制度加强智慧医院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医院进一步建设完善医院互联网平台,发挥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高效、便捷、个性化等优势,打通线上线下服务,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积极联合社会力量开展药品配送等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一)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规范发展。我委将联合相关部门指导各省贯彻落实有关文件要求,督促“互联网+医疗健康”政策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建设。进一步细化互联网医疗服务标准、服务语言、病历书写、隐私保护等内容,指导互联网医院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各地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运行情况和发挥的监管功能进行评估。
(二)加快建立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我委将配合国家医保局指导各地依托全国统一的技术体系和架构,加快建成本地全新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尽早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数据有序共享。同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做法,逐步向有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和地区推广,更好为广大参保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对代表地区的结算模式进行细化研究,深入总结地方结算实践经验,组织拟定“互联网+”医保结算经办规程、“互联网+”定点医药机构补充协议。
(三)加快新兴技术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场景。加快研究新兴技术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场景,探索在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兴技术应用试点,探索制定新兴技术在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标准,逐步完善新兴技术的应用和技术标准规范,提升应用的标准支撑力度,在全国逐步丰富新兴技术试点应用场景,扩大新兴技术的应用试点范围。
(四)创新建设完善“三位一体”的智慧医院。我委将联合相关部门指导各省贯彻落实有关文件要求,督促“互联网+医疗健康”政策落地见效,出台医院智慧管理分级评估标准体系文件,与《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试行)》共同组成“三位一体”的智慧医院建设指导体系,持续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和智慧医院建设,加快形成线下支撑线上,线上促进线下,更加便捷、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新模式,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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