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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内地医生取得香港或外国居民身份的医师资格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建议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188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内地医生取得香港或外国居民身份的医师资格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建议》收悉,经商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港澳办,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国医疗领域对外合作交流不断拓展深化,一些内地医师在取得境外永久居民身份后,仍选择在内地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这类医师取得境外永久居民身份后,应当注销原内地身份证件,但由于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上登记的是其原内地身份证号码,因此其在办理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或者职称晋升时,无法证明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与其境外永久居民身份同属一人,致使相关业务无法办理,影响其正常执业。

我委高度重视此类情况,正在组织调研,借鉴其他部门经验做法,研究起草具体解决措施,以切实保障医师执业权利,更好的适应医疗领域对外合作交流的新趋势。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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