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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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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改革措施,我们一起来看看!

证照分离

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改革措施

一、具体改革举措

(一)诊所设置审批。

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全国版清单》第38项)

(二)诊所执业登记。

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全国版清单》第75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诊所基本标准,制定诊所备案管理的有关办法。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诊所基本标准,按照备案管理相关程序,做好辖区内诊所备案管理工作。

(二)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政策,创新监管手段。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诊所纳入本地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诊所医疗质量安全监管。诊所要将诊疗信息及时上传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并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自觉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鼓励各地探索有效监管的具体办法。

(三)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各地依法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强化信用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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