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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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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南卫发〔2014〕224号

南充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南充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属医疗机构,局注册民营医疗机构:

《南充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9月3日经南充市卫生局第16次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卫生局

2014年9月25日

南充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城乡区域之间医疗卫生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问题为导向,坚持服务为民与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为目标,实现患者合理分流,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最大效益,提高基层群众享有优质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第三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本市临床、口腔、中医(中西医结合)、公卫类别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三个以内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医师增加第三执业地点,须在第二执业地点执业满1年,并提交第二执业地点与第一执业地点医师考核合格证明后方可申请。

第五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仅限于本市范围内注册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允许医师从上级医疗机构到下级医疗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之间申请多点执业。第一执业地点在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的医师暂不允许申请多点执业。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医师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

(二)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对口支援、学术交流。

(三)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

(四)市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申请多点执业医师的条件

(一)取得副高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如新增执业地点在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可放宽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三)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四)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八条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需提交的材料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向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南充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

(二)申请人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的原件、复印件;

(三)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四)新增注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与新增注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医师增加执业地点,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同时做好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和报市级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多点执业注册条件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核准医师多点执业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必须与其在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医师执业证书》编码不变。

第十一条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由第一执业地点办理,变更后第二、三执业地点的注册同时失效,确需保留多点执业的,必须按本方案规定重新办理。第一执业地点因故注销的,其第二、三执业地点也随之失效。

第十二条拟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充市注销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有关书面协议,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十五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第十六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二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公立医疗机构除外)。

第十七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

第十八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争议事件的,由发生争议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为其注册的其他相关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师依法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在其他所有地点的执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管,建立接收及派出多点执业医师的备案管理制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及时予以纠正,对教育劝阻无效的,依法查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负责医师注册的机构每个月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填报《南充市医师多点执业情况备案表》(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医疗机构报告多点执业的有关情况,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合理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各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服从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医疗机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

第二十四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由南充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1.南充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doc

2.南充市注销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doc

3.南充市医师多点执业情况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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