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浙执药协〔2015〕 2号文件规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象每年需完成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15分(同时具备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和药学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每年完成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15学分)。
2、必修、选修和自修学分均在浙江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学分管理系统上登记。必修和选修学分由施教机构负责登记,自修学分由省执业药师协会各市办事处或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登记。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号在浙江药师网上查询学分获得情况。
没有在浙江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学分管理系统中进行个人信息登记的继续教育对象在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之前,请登陆浙江药师网的“浙江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信息登记操作平台”进行个人信息输入,并携带相关资料到省执业药师协会各市办事处或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办理个人信息审核手续。
3、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和药学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看到“通知”后请及时将回执寄至或传真至我院培训部,以便我们及时与您联系和安排培训。
联系人:钱老师,吴老师
联系电话:0571-88320179 (带传真)、 13606623799
邮寄地址:杭州市朝晖六区
浙江工业大学药学院培训部
邮编:310014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