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明确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执业规则和行为提出要求,对“多点执业”行为进行规范。
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该规定实际上确立了医师“多点执业”制度。它能够稳步推进医务人员之间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交流以及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以助力分级诊疗,并进一步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要求。
如何发挥“多点执业”的制度优势?行业人士建议,公立医院应转变观念,提升管理水平,用“契约管理”替代“身份管理”,用“结果管理”替代“过程管理”,并借力互联网医疗解决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问题。
明确“超说明书用药”合法性问题是医师法的另一大亮点。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行业人士表示,该规定在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同时赋予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这有利于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法律实施过程中,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新法要求制订具体的“超说明书用药管理制度”。如广东省药学会组织发布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目录(2020年版)》可以为各级医疗机构自我管理提供参考依据。